電力快訊第二十七期( 2016 年 1 月)
專題
簡訊
專題1 -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2015年版
制訂背景
相信各位業界的朋友都知道,電力工作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按照《電力條例》 (第406章)及其附屬規例(包括《電力(線路)規例》 )所訂明的技術及安全要求進行。出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目的,是為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技術指引,藉以了解如何符合《電力(線路)規例》的要求。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現行版本於2009年出版,是該守則自1992年首次出版後的第四版。為能與時並進,配合科技、安全要求及業界作業模式的最新發展,機電工程署於2013年5月就工作守則展開檢討工作。
檢討過程
為廣泛徵詢業界及各相關持份者的意見,本署於2013年年中成立《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檢討工作小組,成員由電業界的不同組織(例如工會、商會、顧問協會、大專院校、專業機構、電力公司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提名出任。工作小組的首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6日召開。在檢討工作進行期間,共舉行了10次工作小組會議和7次專責小組會議。機電工程署在檢討過程中收到工作小組成員提出的多項關注事項,當中主要涉及下述範疇:
- 擴大涵蓋面以納入高壓裝置;
- 納入有關使用可上鎖開關掣的規定;
- 審視附錄16的工作許可證制度;
- 審視附錄15B的帶電工作風險評估報告;以及
- 審視守則21所用的圖示等。
主要修訂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主要修訂包括:
- 擴大涵蓋面以納入高壓裝置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一向參考英國標準BS7671 ,重點針對與低壓電力裝置相關的要求。鑑於業界提出,指現時已有越來越多高壓電力裝置裝設於用戶處所內,有別於過往高壓電力裝置大多數只屬於電力公司或特別廠房的設備,為配合現行情況,工作守則應適時為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針對高壓電力裝置安全要求的指引,俾能符合《電力(線路)規例》的要求。因應業界意見,工作守則將會加入新的章節,以載列多項新規定,讓業界成員可按有關的安全指引,就高壓電力裝置(例如多組掣板上的匯流排插座、送電裝置或變壓器插座,或單一掣板上的匯流排插座、配電變壓器的接點或線圈、發電機的接點或線圈等) ,進行電力工作。
- 使用可上鎖開關掣
為防止電力工作進行期間,因微型斷路器或模製外殼斷路器無意被啟動而導致電力事故發生,工作守則將加入新的安全要求,規定必須就微型斷路器或模製外殼斷路器採用可上鎖開關掣,以確保該等裝置的開關可安全地關上及上鎖。有關要求只適用於新安裝或經改動的裝置,現時的舊有開關掣無須因應這項新要求而作出更換。
- 工作許可證
根據現行守則4G(1)(e) ,如在帶電部分進行工作難以避免產生危險,便須把電力器具隔離,並使用認可電壓顯示器確定器具已不帶電,以及發出工作許可證。因應各業界代表在工作小組提出的意見,有關的「工作許可證」表格將予簡化,方便業界成員易於填寫。
- 評估電力安全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2009年版首次引入「帶電工作風險評估報告」 ,主要目的是減少帶電工作的風險,從而避免電力意外發生。因應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將以精簡化的「電力安全評估」表格取代現時的「帶電工作風險評估報告」 ,以減少用文字填寫的需要,並讓業界可按已簡化的程序進行所需評估工作。
- 守則21所用的圖示
因應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刪減守則21中一些較少使用的圖示,其中包括「接地極電阻測試」及「設有四個或以上接地極的接地極電阻測試」圖示。作出此項刪減,是因為數碼接地極電阻儀表已為業界廣泛使用,其使用方法在詳盡的使用手冊中已有說明。此外,我們亦優化了「絕緣電阻測試」等圖示,冀能為業界成員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以進行相關測試。
出版詳情
有關《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2015年版之出版詳情,請留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和本署的公布。
專題2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督導角色
《電力(線路)規例》第4(7)條規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確保採取安全預防措施,以防止他所從事或在他督導下從事的電力線路安裝工作發生危險。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守則4G及4I亦就如何符合有關法規要求訂定指引。就此,本署認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若在電力工作中肩負督導角色,便應採取以下措施:
- 確保受他督導的工作人員具備足夠資歷、知識和技能進行有關的電力工作;
- 確保受他督導的工作人員使用適當和足夠的個人防護裝備及合適工具,以進行有關的電力工作;
- 在施工前,應先核對工作範圍和相關電路;
- 在施工前,應先確保電力器具已與供電源隔離,並使用電壓顯示器確定器具不帶電;
- 如涉及帶電工作,在施工前應先進行風險評估;以及
- 進行工作前,應先發出工程許可證。
此外,根據《電力條例》第32(1)條,任何人如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但依照知悉並負責其工作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口頭或書面指示而工作,則該人可從事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證明書上指明類別的電力工作,但該人:
- 不得驗證任何固定電力裝置是否符合該條例的規定;或
- 當該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在身旁時,不得對固定電力裝置的帶電部分施工。
因此,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如需負責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工作,他在法理層面上是負有督導責任,必須給予相關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清晰的工作指示,並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受他督導的人員了解及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註冊電業承辦商的督導角色
根據《電力條例》第34(6)條,註冊電業承辦商及條例第35(3)條所指的電力裝置擁有人,須有效地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註冊電業承辦商除須根據《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守則4G(1)(a) ,聘用一名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掌管電力工作以確保電力裝置的質素及工作安全外,還應採取下述措施以達至法例對有效督導的要求:
- 為受其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進行電力工作的安全程序及方法說明;
- 為受其僱用需督導其他工程人員進行電力工作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清晰的督導工程人員指引;
- 為受其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進行電力工作所需的適當和足夠訓練;
- 為受其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其他工程人員,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個人防護裝備及合適工具,以進行有關的電力工作;
- 為受其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足夠人手以進行有關的電力工作;及
- 制定及實施監察措施,以確定工程人員能憑藉所具備的知識和訓練,進行有關的電力工作。
專題3 - 電力事故分析
相信各位電業界的朋友都知悉近年本港發生多宗嚴重電力事故,導致多人疑因觸電致死或受傷。現與大家分析今年發生的一宗事故,希望藉此提高業界對電力工作的警惕及安全意識,避免電力意外發生。
這宗事故涉及一間村屋的裝修工程。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使用鋁梯在高位進行冷氣機安裝工作時,懷疑因觸電從高處墮下致死。本署經調查後,發現帶電導體沒有妥善遮蓋,及有關電路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失靈。因此,當該名人員誤觸帶電導體並同時碰觸到附近已接地的金屬部分時,在有關電路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失靈以致無法啟動以截斷相關供電源的情況下,觸電意外便告發生。
上述事故的成因涉及帶電工作、工藝欠妥及保護器件失靈。本署現向大家提供一些建議以避免同類電力意外發生:
- 電力工作應由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
- 進行電力工作前應先檢查有關工具和儀器的狀況。
- 進行電力工作前應先核對工作範圍及有關的電路,並需留意有關電路的保護器件(例如電流式漏電斷路器)曾否進行定期測試。
- 進行電力工作前應先以儀器測試工作環境的金屬部分(包括外露的導體)有否帶電,同時亦應使用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及工具進行電力工作(詳見《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附錄14 ) 。
- 為了避免帶電工作,進行電力工作前應先將有關裝置的電源截斷、隔離及鎖上,並應測試有關裝置的金屬部分有否帶電。
- 若截斷電源可能會影響大廈的日常運作,註冊電業承辦商應與有關業主或管理公司協商,盡量安排截斷有關裝置的電力供應,使工程在不帶電的情況下進行
- 若需帶電工作,例如進行測試,事前應由合資格人士作適當風險評估(詳見《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附錄15 ) 。
專題4 - 新能源效益評級標準現已全面實施
機電工程署於2014年10月31日發布《產品能源標籤實務守則2014 》 (下稱「守則」 ) ,以提升空調機(冷氣機) 、冷凍器具(雪櫃)及洗衣機的能源效益評級標準。新評級標準已於2015年11月25日起全面實施,目的是鼓勵進口商引進更節能的電氣產品,幫助市民慳電慳錢,提升能源效益。
由2015年11月25日起,在本港市場供應的上述3類電氣產品,必須附有新能源效益評級標準的能源標籤。新級別的標籤會在參考編號前加上「 U1 」字頭,其他樣式則保持不變,例如:
產品 | 舊級別標籤參考編號 | 新級別標籤參考編號 |
空調機 |
C080123 |
U1-C080123 |
冷凍器具 |
R080123 |
U1-R080123 |
洗衣機 |
W080123 |
U1-W080123 |
下圖為新級別能源標籤的樣式:
按新標準評級的能源標籤
(於2015年11月25日起全面實施)
市民購買上述3類產品時,須留意產品應附有新評級標準的能源標籤,而標籤上的參考編號應有「U1」字頭。
有關提升能源效益級別的詳情,請瀏覽機電工程署的「能源標籤網」。
簡訊1 - 領取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WR2 )須知
根據《電力(線路)規例》第20 ( 3 )條,低壓固定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如超逾100安培(單相或三相) (一般大廈的公用固定電力裝置均屬這類) ,裝置的擁有人(包括大廈各單位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須安排為該裝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即表格WR2 ) 。有關規例第20 ( 5 )條亦規定擁有人須將備妥的證明書,於發出日期起計兩星期內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
擁有人在遞交表格WR2時,可選擇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自到本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領回已加簽的表格WR2 。除親自到本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外,擁有人亦可授權代表(如註冊電業承辦商、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物業管理公司)到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領回表格。獲授權人士須帶同下列文件,以便本署職員核對:
1. |
由有關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簽發的授權信正本(如裝置擁有人為公司/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政府部門等,必須加上相關蓋章以供核實) ; |
2. |
有關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裝置擁有人為個人,必須提交有關的住址證明副本,如電費單、水費單、差餉單等) ;及 |
3. |
表格WR2的收據正本。 |
此外,如擁有人或其代表在遞交表格WR2時選擇到本署領回有關表格,本署職員會向有關人士發出一份「領取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WR2 )須知」單張,以便擁有人或其代表備妥所需文件以領回有關表格。
此外,本署亦已在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的當眼處張貼上述須知,供公眾參閱。
簡訊2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準時申請續期
根據《電力(註冊)規例》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須於註冊證明書到期前1至4個月內向機電工程署遞交續期申請。在上述限期之前或之後提交的續期申請將不獲受理。現提醒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必須於上述時間內作出續期申請。在註冊期滿後遞交的申請會當作新註冊申請處理,並按接獲申請當天的法定註冊要求重新審核,當中包括申請註冊的電業工程人員必須持有認可電機工程學歷及具備所需電力工作經驗。申請人如無所需學歷,會被視為未能符合註冊要求,無論以往有否成功註冊,其申請均可被拒絕。
在遞交續期申請時,申請人需提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八、身份證副本一份、白色背景的彩色證件照片一張,以及繳付申請費用。
簡訊3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持續進修計劃–新增進修方式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持續進修計劃」已由2012年1月1日起納入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續期條件內。根據持續進修計劃,所有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每次遞交註冊續期申請前均須完成兩個單元的培訓,包括單元(一)法例及安全規定及單元(二)技術知識。
請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注意,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可在現行註冊屆滿前三年內的任何時間,透過下列其中一個方式完成申請註冊續期前所需的持續進修訓練:
- 參加由機電工程署舉辦的講座
- 參加由認可訓練機構開辦的訓練課程
- 在機電工程署總部的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觀看教材及完成一份書面練習
- 使用載於機電工程署網頁內的教材及按指示親自到機電工程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完成一份書面練習
由2015年1月1日起,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亦可透過下列其中一個新增的方式完成持續進修訓練: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其現有註冊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3年內,已修讀或正修讀由本地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職業訓練局等培訓機構所開辦與電機工程相關並獲機電工程署認可的學術課程,將可獲接納為已涵蓋兩個訓練單元的持續進修。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申請註冊續期時,須提交由有關學術機構發出的成績單或畢業證書作為證明。
- 如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其現有註冊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3年內,已成為一些工程界專業團體的電機或屋宇裝備界別會員,並且完成相關專業會員資格所規定的強制性持續進修訓練,則該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將視為已符合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持續進修訓練要求。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申請註冊續期時,需提交文件(例如會員證) ,以證明他在相關期間內的專業會員資格。
現提醒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盡早在現行註冊屆滿前三年的早段時間接受持續進修訓練,以便於註冊屆滿前有充足時間完成訓練,避免在註冊高峰期難於找到訓練機會及不必要的續期延誤。
有關持續進修計劃的詳情,請瀏覽本署網頁。
簡訊4 - 「錘擊工程」損壞地下電纜事件
過往曾發生工程人員在工地範圍內進行圍網工程時,用手錘將鐵枝打進地下,導致地下電纜損壞的事件。為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工程人員應注意,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在進行一些會貫穿地面的工程(包括「錘擊工程」 )前,必須按照《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的規定,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包括必須委聘機電工程署認可的合資格人士測量地下電纜的準線及深度。在工程進行期間,也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例如確保垂直貫穿點與已確定地下電纜的準線之間必須保持最少500毫米的安全工作距離,以符合《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規定。須予特別留意的是, 「錘擊工程」並不限於使用大型機械工具,也包括使用手工具(例如手錘)進行的垂直貫穿工程。如圍網工程涉及挖掘或貫穿地面的工序,工程人員在工程展開前,亦須採取如上所述的一切合理步驟。
有關詳情請參閱上載於本署網頁的《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
或「 "保護供電電纜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與措施"」宣傳單張
簡訊5 - 《電力快訊》無紙化安排
為支持環保,本署會以電子通訊方式,把《電力快訊》傳送至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註冊電業承辦商已登記的電郵地址。
如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註冊電業承辦商尚未登記或須更新電郵地址,請在今期《電力快訊》最後一頁「"讀者意見欄" 」的「個人資料」部分填上相關資料,並以傳真(傳真號碼: 28954929 )或電郵交回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
電力安全考考你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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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2015年版包括哪幾方面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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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入高壓裝置
- 必須就微型斷路器或模製外殼斷路器採用可上鎖開關掣
- 使用精簡化的「工作許可證」表格及「電力安全評估」表格
- 以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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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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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規例》哪項條文規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確保採取安全預防措施,以防止他所從事的或在他督導下從事的電力線路安裝工作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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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條
- 第7(4)條
- 第1(4)條
-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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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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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項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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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電力工作
- 進行電力工作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先檢查有關工具和儀器的狀況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可隨時進行帶電工作
- 進行電力工作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先核對工作範圍及有關的電路,並需留意有關電路的保護器件曾否進行定期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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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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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力(線路)規例》 ,低壓固定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如超逾____安培(單相或三相) ,該裝置的擁有人(包括大廈各單位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便須安排為該裝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即表格W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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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100
- 2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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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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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 2005年版,進行垂直貫穿工程時,垂直貫穿點與已確定地下電纜的準線之間,必須保持最少_____毫米的安全工作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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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200
- 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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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d 、 2a 、 3c 、 4b 、 5c)
讀者意見欄
為求不斷改進,使《電力快訊》的內容和機電工程署的服務更切合你的需要,我們期待收到你的寶貴意見。請於2016年3月21日或之前填妥以下表格 ,並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送交本署電力法例部(見本頁底部的聯絡資料) 。謹此致謝。
聯絡資料
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
1823
2895 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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