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快訊第二十八期( 2016 年 9 月)
專題
簡訊
專題1 - 個案分享 - 簽發及使用虛假完工證明書
根據《電力(線路)規例》,固定電力裝置完成後(包括修理、改裝或增設工作完成後),在通電以供使用前,必須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檢查、測試及發出完工證明書(即表格WR1),以確認該裝置符合法例的規定。《電力條例》亦訂明,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在有關證明書上加簽。
在近年的執法工作中,本署發現多宗懷疑簽發及使用虛假表格WR1的個案。經深入調查後,有些個案是有明顯的證據顯示有人使用其他註冊電業承辦商或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身分簽發表格WR1,而該等個案已轉交警方跟進及調查。請注意,使用虛假文件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以下讓我們分享兩宗轉介自其他政府部門關於審查表格WR1的個案:
本署發現在表格WR1上註冊電業承辦商的授權人士的名字與本署的記錄不符,因而發現有關電力工作是由一名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他更以其父親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身分填寫及簽發有關表格(包括註冊電業承辦商的部份)。本署已對該名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出檢控,而該個案已轉介給警方跟進並通知有關政府部門。
本署發現一間註冊電業承辦商預先在多份表格WR1上填上資料,但並未簽署,好讓在電力工程完成後,方便該承辦商及其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發。個案中懷疑有人濫用該些表格,在該承辦商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有關表格於不是由該承辦商承接的電力工程。該個案已轉介給警方跟進並通知有關政府部門。
正確簽發及使用表格WR1須知
本署呼籲各註冊電業承辦商除了須按《電力條例》的規定有效地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外,也不應為貪一時之便而預先填寫及簽署表格WR1,以避免他人不合法使用或濫用。以下是根據《電力(線路)規例》列出的一些正確簽發及使用表格WR1的須知:
- 註冊電業承辦商或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通電前,必須填妥及簽發表格WR1並送交裝置擁有人。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包括獲該承辦商授權的人士)在表格WR1上的簽署,必須與本署的記錄吻合。若不是獲授權人士,就不得簽署該表格。
- 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為過去五年內其僱員所進行的電力工程備置及保存一切有關記錄(包括表格WR1)。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表格WR1上所填報的檢查日期(見附圖部分1),通常以不得與簽署日期(見附圖部分2)相隔超過一個月。
專題2 - 電氣產品的安全須知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是規管在本港供應而操作電壓高於50伏特交流電或120伏特直流電的家用電氣產品。根據規定,在本港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其供應商必須確保產品在本港供應前已獲發有效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供應商須向供貨廠商索取有關證明文件,以證實產品確已具備「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供應商並須保留有關證明文件,以作記錄及供本署查閱之用。然而,被視作供應商及受規例影響的人士類別十分廣泛,在本港供應設計供家庭使用的電氣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或出租家用電氣產品的人士,以及為商業目的而送出家用電氣產品作為獎品或以該產品作饋贈的人士等,均包括在內。本署已印製《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指南》,並上載於網頁供市民參閱。
指南第III部第B8節列明有效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詳細要求。一些較普遍的家用電氣產品所須符合的國際標準,亦轉載於指南第C1節第1.2段。由於家用電氣產品日新月異,假如有關家用電氣產品的標準未有於指南第C1節第1.2段刊載,可參閱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網頁。
專題3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續)
在上期的《電力快訊》中,我們已初步介紹了《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的一些主要修訂內容,其中包括擴大涵蓋面以納入高壓裝置、納入有關使用可上鎖開關掣的規定、審視附錄15B的帶電工作風險評估報告、審視附錄16的工作許可證制度,以及審視守則21所用的圖示等。今期的《電力快訊》會繼續為大家簡介新工作守則的其他主要修訂內容,以及講解如何應用工程許可證(Permit-to-Work)及電力安全評估表格。請大家注意,由於新的工作守則於2015年12月31日出版後設有約兩年的寬限期,因此新增的守則將全面適用於在2017年11月30日或之後完成及連接電力供應的固定電力裝置。此外,新增的守則只適用於新安裝的電力裝置及進行改裝的現有裝置,對其他現有裝置並無追溯力。
新工作守則的其他主要修訂內容
- 對連接至電力公司變壓器的主配電板進行定期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工作的停電安排
為保障電業從業員的個人安全,以及避免在發生電力意外時影響大廈的電力供應,自2011年12月1日起,電業從業員在對連接至電力公司變壓器的總掣櫃進行定期檢測工作前,須先截斷電力公司的供電。有關的停電安排要求現已正式納入工作守則,並詳述於守則21F。
- 裝設於樓宇構築物內的電熱系統
因應本港近年在樓宇構築物內裝設電熱系統(如汗蒸房)的做法愈見流行,因此新的工作守則亦加入發熱元件的國際標準,即為發熱元件提供適當程度的機械性保護,以防被物件貫穿及入水,以及在未能提供適當的已接地機械性保護的情況下,須採用額定餘差啟動電流值不超過30毫安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以提供保護。有關的指引現已正式納入工作守則,並詳述於守則26R。
- 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
因應電動車輛日益普及,對安裝有關車輛的充電設施的需求亦相應增加,因此新的工作守則加入了有關裝置的安全及技術指引,以供業界按照本署所發出的相關指引內的適用規定,以及其他有關的國家/國際標準或同等標準,進行設計及安裝。有關的指引現已正式納入工作守則,並詳述於守則26S。
如何應用工程許可證及電力安全評估表格
以下我們會介紹如何應用工程許可證(Permit-to-Work)及電力安全評估表格(Electrical Safety Assessment Form)。在此之前,讓我們先了解在新的工作守則中以下三類人士的定義:
Type of Person | 定義 | 在有關制度中的角色 |
工程許可證 (Permit-to-Work) | 電力安全評估表格 (Electrical Safety Assessment Form) |
負責人員 (Responsible Person) |
獲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以書面委任,負責操作及維修有關裝置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
✓ (簽發/撤銷) |
- |
負責工作人士 (Person in-charge) |
獲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委派,負責為有關裝置進行電力工作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
✓ (簽收/撤離) |
✓ (接收) |
負責評估員 (Responsible Assessor) |
獲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委派,負責評估進行帶電工作的電力安全及建議合適控制措施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電機/屋宇裝備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安全主任。 |
- |
✓ (評估) |
工程許可證
根據守則4G(1)(e),如在帶電部分進行工作時難以避免產生危險,便須隔離電力器具,並使用認可電壓顯示器確定器具已不帶電,以及發出工程許可證。如上表所示,「負責人員」在工程許可證的制度中,是負責在工程開始前簽發工程許可證及在工程完成後撤銷工程許可證,「負責工作人士」則是負責在工程開始前簽收由「負責人員」簽發的工程許可證,及在工程完成後從有關電力裝置撤離(包括人員、工具及臨時接線)。就「負責人員」及「負責工作人士」實際上應由誰人擔任,以下這個例子將有助大家了解:
以商場為例,負責商場日常操作、維修及保養工程,而且對須進行電力工作的電力系統有一定程度認識的駐場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是「負責人員」的適當人選,因為他須按守則4的安全規定,截斷電源、隔離、放電和接地(如有需要),以確保「負責工作人士」可以在不帶電的情況之下安全地進行電力工作。
至於「負責工作人士」,則是負責為有關裝置進行電力工作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因應個別電力工作的安排,「負責工作人士」可由不同的適當人士擔當,其中如外判承辦商安排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例子:商場管理公司僱用外判承辦商進行電力裝置更換工作
電力安全評估表格
根據守則4G(1)(d)及附錄15(A)(2)(ii)的規定,若帶電工作(包括未能完全隔離電源的帶電工作)無可避免,則應先由「負責評估員」進行電力安全評估。「負責評估員」應到施工現場了解有關的電力系統,因應可能面對的危害作出評估,並建議相關的預防措施。在完成評估後,有關的電力安全評估表格須交予「負責工作人士」。「負責工作人士」應根據「負責評估員」的評估及建議進行相關的帶電工作,以防電力意外發生。
此外,新的工作守則亦對「隔離」作出詳細定義,指明如在三相四線交流電系統上工作,而沒有拆離其中性導體,便不屬於完全「隔離」。再者,從過往一些電力意外的分析所得,沒有隔離中性導體的電力工作有一定的危險性(如「回頭氣」),因此新的工作守則要求在三相四線交流電系統上工作而沒有拆離其中性導體的電力工作,因為其工作屬於帶電性質,故此必須先進行電力安全評估。詳情請參閱守則8A(1)(a)所載的有關要求。
簡訊1 - 擬備「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須注意的事項
根據《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的規定,合資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 (CP))以有源方式完成電纜探測工作後,須擬備「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即CP報告),並在現場清楚標示電纜的準線和深度,然後把報告提交僱用其工作的施工者,以減低導致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故障的風險。因此,合資格人士的工作質素和操守,對社會大眾的電力安全及電力供應有重要影響。有見及此,我們列出下述擬備「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的常見不當事項,以供合資格人士參考:
- 報告內沒有清楚顯示有關人員進行環形有源探測及在工地上標示電纜準線和深度的照片;
- 報告內沒有填報每條地下電纜的電壓;
- 報告內沒有提供詳細的電纜平面圖,清楚載列根據共用基準點(例如燈柱、交通燈柱或消防栓等)為每條地下電纜測定的準線及在淺土位置的電纜段;
- 報告內沒有同時列出以無源探測方式測量電纜準線的結果,以供施工者參考;以及
- 無源探測的探測點之間的距離超過三米的限值。(註:根據實務守則3.3.1(b)的要求,每個探測點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三米。如在測量過程中發現地下電纜有轉向的情況,上述距離應適當地縮短,以便更準確地測定電纜的準線和深度。)
簡訊2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修正告示
由於發現《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有印刷錯誤,我們已分別於2016年2月25日及2016年3月31日作出相應修正。有關修正範圍表列如下,讀者亦可到本署下列網頁參閱或下載修正內容/已修正的整份工作守則。
修正範圍 | 頁數 | 修正日期 | 本署網頁 |
工作守則中文版 |
表11(9) |
第88頁 |
2016年3月31日 |
已修正的相關頁數:A 已修正的整份工作守則:B 更新摘要:C The full corrected Code of Practice: B Summary of Updates: C |
守則17A(4) |
第125頁 |
附錄16A |
第324頁 |
工作守則英文版 |
表11(8) |
第89頁 |
2016年2月25日 |
已修正的相關頁數:D 已修正的整份工作守則:E 更新摘要:F |
表11(11) |
第90頁 |
附錄16A |
第335頁 |
- http://www.emsd.gov.hk >電力安全>刊物>實務守則>在「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下按「為硬複本的個別頁面更新」
- http://www.emsd.gov.hk >電力安全>刊物>實務守則>按「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
- http://www.emsd.gov.hk >電力安全>刊物>實務守則>在「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下按「更新摘要」
- http://www.emsd.gov.hk > Electricity Safety > Publications > Codes of Practice > under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Electricity (Wiring) Regulations (2015 Edition)" click "Individual Pages of update for Hard Copy"
- http://www.emsd.gov.hk > Electricity Safety > Publications > Codes of Practice > click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Electricity (Wiring) Regulations (2015 Edition)"
- http://www.emsd.gov.hk > Electricity Safety > Publications > Codes of Practice > under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Electricity (Wiring) Regulations (2015 Edition)" click "Summary of Updates"
簡訊3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 — 準時申請續期
根據《電力(註冊)規例》的規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須於註冊證明書到期前一至四個月內向機電工程署遞交續期申請。在上述限期之前或之後提交的續期申請將不會受理。現提醒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必須於上述時間內作出續期申請。在註冊期滿後遞交的申請會當作新註冊申請處理,並按接獲申請當天的法定註冊要求重新審核,當中包括申請註冊的電業工程人員必須持有認可電機工程學歷及具備電力工作經驗。申請人如無所需學歷,會被視為未能符合註冊要求,無論以往有否成功註冊,其申請均可被拒絕。
在遞交續期申請時,申請人須提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八、身份證副本一份、白色背景的彩色證件照片一張,以及繳付申請費用。
另一方面,「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持續進修計劃」已由2012年1月1日起被納入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續期條件內。按照該計劃,所有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在每一次遞交註冊續期申請前完成兩個單元的培訓,包括單元(一)法例及安全規定,以及單元(二)技術知識。
因此,請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務必在現有註冊屆滿前三年內的任何時段,完成申請註冊續期前所需的持續進修訓練。為確保有充足的時間準備及完成有關訓練,現提醒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盡量在現有註冊屆滿前三年內的早段期間開始持續進修訓練。
有關持續進修計劃的詳情,請瀏覽本署網頁。
電力安全考考你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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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力(線路)規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簽發及使用表格WR1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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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電業承辦商或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通電前,必須填妥表格WR1並送交有關人士查證
-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包括獲該承辦商授權的人士)在表格WR1的簽署,必須與機電工程署的記錄吻合。若不是獲授權人士,就不得簽署該表格
- 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為過去五年內其僱員所進行的電力工程備置及保存一切有關記錄(包括表格WR1)
- 以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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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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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2015年版,下列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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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工作守則於2015年12月31日出版後設有約兩年的寬限期
- 新增的守則將全面適用於在2017年11月30日或之後完成及連接電力供應的固定電力裝置
- 新增的守則只適用於新安裝的電力裝置及進行改裝的現有裝置,對其他現有裝置並無追溯力
- 在新的工作守則加入有關電動車輛的技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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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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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規定,在本港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其供應商必須確保產品在本港供應前已獲發有效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什麼人士會被視作供應商及受規例影響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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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港供應設計供家庭使用的電氣產品的製造商
- 出租家用電氣產品的人士
- 為商業目的而送出家用電氣產品作為獎品或以該產品作饋贈的人士
- 以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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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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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的內容,下列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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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報每條地下電纜的電壓
- 每個探測點之間的距離不可多於五米
- 列出以無源探測方式測量電纜準線的結果,以供施工者參考
- 清楚顯示有關人員進行環形有源探測及在工地上標示電纜準線和深度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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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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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力(註冊)規例》的規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須於註冊證明書到期前多少個月內向機電工程署遞交續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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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個月內
- 一至六個月內
- 一至十二個月內
- 到期前任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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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d、2d、3d、4b、5a )
讀者意見欄
為求不斷改進,使《電力快訊》的內容和機電工程署的服務更切合你的需要,我們期待收到你的寶貴意見。請於2016年11月30日或之前填妥以下表格,並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送交本署電力法例部(見本頁底部的聯絡資料)。謹此致謝。
聯絡資料
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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