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有電器被認為不安全,機電工程署署長可要求供應商回收有關電器,以及要求供應商在接獲退回電器的收據後,向消費者退還購買該電器所付的款項,並透過電視、報章及其他有效方法將有關回收之事宜通知市民。消費者可帶同收據,按供應商所公布的辦法安排退款及退還電器。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電器後宜保留有關收據。

    回收不安全電器

返回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