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條例(第 406 章)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自行收回不符合安全規格電氣產品指引

  1. 引言
    1. 電力條例(第 406 章)下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由機電工程署負責執行。其目的是要查察任何不符合訂明安全規格的電氣產品,制止這些產品流出市面,以保障消費者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2. 自行收回產品的目的 督察們正為一件家庭電器進行測試 為私人樓宇的公用電力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為私人樓宇的公用電力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根據電力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倘機電工程署署長認為某一電氣產品不符合訂明安全規格,可禁止使用及/或供應該產品。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 11 條更授權機電工程署署長可將一份書面通知送達有關電氣產品供應商,規定該供應商將產品中可能產生危險的不妥善之處通知購貨人、接受該產品的退貨,以及當購貨人出示產品收據時,付還購貨人就該產品支付的任何款項。任何人如獲發出此等強制收回通知書但卻沒有遵從或拒絕遵從,即屬違法。
    3. 如某一不合規格的電氣產品對公眾人士的安全構成重大危險,當局便會考慮強制收回有關產品。當局亦會根據導致受傷的可能性、構成危險的可能性等各項因素,評估與該電氣產品有關的危險。
    4. 除根據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要求強制收回產品外,製造商、進口商或任何供應商亦可自行收回可能不符合安全規格的電氣產品,以免引致消費者受傷。
    5. 本文件旨在就自行收回電氣產品提供指引,並闡述基於公眾安全而從市面及/或消費者手上收回電氣產品的程序。收回危險的電氣產品,完全符合業界、政府當局以及特別是公眾人士的共同利益。
  2. 自行收回產品的目的 自行收回產品的目的如下:
    1. 把不符合訂明安全規格的電氣產品,從分銷網絡收回。若能從消費者手上收回該等產品,則更理想;以及
    2. 用公眾人士易於理解的方法,準確地說明產品不合規格或欠妥之處、對消費者構成的潛在危險,以及所採取處理有關問題的措施。
  3. 機電工程署的責任
    1. 在自行收回產品的過程中,機電工程署的主要責任是監察行動的進展和評核供應商的安排是否妥善。
    2. 收回產品的工作完成後,機電工程署會檢討是項工作的成效。如有需要,更可能要求供應商採取進一步行動。
    3. 倘若機電工程署認為需要提醒公眾人士注意有關產品的潛在危險或需要作出澄清,以免公眾人士擔憂時,亦可能將收回產品的行動公布周知。
  4. 進行收回產品人士的責任
    1. 有關人士諸如製造商、進口商和代理商等在本港供應電氣產品的人士,在迅速採取行動,以便有效收回產品上所負的責任,至為重大。
    2. 展開回收行動前,有關人士應與機電工程署商量,以便就收回策略達成共識。
    3. 在收回產品的過程中,負責有關行動的人士應向機電工程署滙報最新情況。 
  5. 引發回收的因素
    1. 回收可由於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等各方面作出的報告/投訴而引發,亦可能由於有關海外機構的期刊或同類刊物刊載的報導,或由該等機構直接提供的資料所致。此外,機電工程署如發現某一電氣產品有潛在危險,並且在 1998 年 5 月電氣產品(安全)規例實施前已於本港供應,亦可能要求製造商、批發商和代理商等主動進行回收。
    2. 為免發生危險,回收行動應盡快展開。有關人士宜自行制定回收程序,以便出現突發情況時,能迅速作出回應。回收程序應達致以下目標:停止分銷和出售受影響的產品、知會公眾人士和機電工程署有關問題,以及有效而迅速地從市面收回任何有潛在危險的產品。
  6. 回收安排
    1. 產品回收方式 自行回收電氣產品的方式有以下幾種,視乎有關產品引致的安全問題而定:
      1. 用同類或相同但符合訂明安全規格的電氣產品替換有關產品;
      2. 按產品的購買價安排退款(如消費者擁有該產品達一年或以上,則扣減合理款額,作為使用該產品的費用);或
      3. 修理有關電氣產品欠妥之處,使能符合適用於該產品的安全標準或規格。此安排只適宜修理過程簡單,而不會對受影響人士構成不便的個案。
    2. 通知方法 為確保回收行動有效和成功地進行,以及為免造成混亂,進行回收的人士應迅速和有效地通知所有受影響人士,並向他們作出指示。通知層面則視乎回收行動的規模及受影響的人數而有所不同。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通知方法可予考慮:
      1. 直接通知
        直接通知是最常用以通知零售商及/或批發商回收的方法。如能找到購貨人及消費者的資料,亦可採用這通知方法。直接通知可以書面方式寄交個別收件人,信中註明「安全回收通知」。該通知必須清楚而毫不含糊地解釋收回產品是基於安全理由,而所有向批發商及零售商發出的通知書,必須載有立即停止發售有關產品的指示。這方法是通知有關人士收回產品的首選方法。
      2. 廣告
        在中、英文報章上刊登,以及在電視台和電台播放回收廣告,同樣是值得考慮的方法。但這種廣告只應用以通知公眾人士產品回收行動正在進行,因此必須有別於其他宣傳性質的廣告。廣告標題「安全回收通知」或類似標題必須突出。在報章上刊登的廣告,大小視廣告內容而定,但不得小於 12 厘米 x 15 厘米,並且得隨須傳達的資料、潛在危險的程度和受影響型號的數目而增大。回收廣告應至少在兩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刊登兩天。為確保有效回收產品,刊登廣告時應考慮有關報章是否暢銷。
      3. 在售賣處張貼海報
        另一種通知消費者回收產品的方法,是把海報張貼在各個零售地點,特別是曾經出售需要回收產品的超級市場、連鎖店及百貨公司等。這些海報必須張貼在店舖內若干顯眼的位置,為時最少兩星期,以便吸引最多顧客的注意。海報上的標題「安全回收通知」或類似標題必須突出,海報面積必須夠大,好讓消費者能輕易看到。海報須印有負責人的姓名及電話號碼,以便解答消費者的查詢。
      4. 新聞稿
        如無法直接通知所有購貨人及消費者回收某產品,供應商應發出新聞稿或廣告,引起傳媒廣泛報道及消費者注意。每份新聞稿都應發給中、英文報章,及/或電視台和電台。新聞稿須包括負責人的姓名及電話號碼,以便解答傳媒及消費者的查詢。
      5. 其他方法
        擬進行產品回收工作的人士,可採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市民大眾。
    3. 資料類別 不論在那個層面或採用甚麼方法發出通知,通知內容均須以淺白易明的中、英文表達,務求向市民傳達準確的資料。有關資料應包括:
      1. 產品識別
        清楚說明回收產品的詳細資料,包括牌子、型號或編號、批號或產品識別號碼及/或生產日期,以至產品的原定用途等。為免出現不必要的混淆,可同時提供產品的照片或繪圖。
      2. 回收理由
        清楚列明回收理由,包括產品出現的問題,如不符合規格或不妥善之處、產品的具體危險或潛在問題等資料。
      3. 消費者應採取的即時措施
        向消費者建議他們應採取的即時措施,以避免產品可能對他們造成傷害,例如,建議拔去有關電氣產品的插頭或停止使用該電氣產品。
      4. 退款、替換或修理安排
        向消費者提供清晰且足夠的指示,告知他們如何辦理退款、替換或修理產品的手續。有關安排不應對消費者造成諸多不便或經濟損失,以致他們不願退還產品。
      5. 查詢
        設立電話熱線,解答消費者或零售商的查詢。
    4. 回收產品的指定地點 應集中在一個地點進行產品回收工作,或倘若產品已廣為銷售,便應在連鎖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供應店舖/商號等各個指定地點進行回收工作。指定地點必須設在消費者易於到達以退回產品的地方。
    5. 監察消費者的反應 自行回收產品的人士,應記錄已收回產品的數量,以便監察回收工作的進度。如考慮到所有情況後,包括產品首次推出的時間、產品價格及預計產品的使用期限,發覺消費者的反應率明顯偏低,有關人士應考慮再次發出回收通知。
  7. 通知機電工程署
    1. 任何人士如擬自行進行產品回收工作,請事先通知機電工程署,並提交建議的回收計劃。如有需要,本署可就制訂回收行動計劃提供建議及協助。如對有關通知及回收安排有任何查詢,請與機電工程署聯絡: 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機電工程
      電力法例
      電氣產品分部
      電話:2808 3803
      傳真:2895 4929
    2. 進行產品回收工作期間,機電工程署可提供協助,確保回收工作能有效地按照回收行動計劃進行。
    3. 產品回收工作完成後,有關人士必須向機電工程署提交報告。報告應載述產品回收工作的結果(退回/修理的產品數量),以及建議日後採取的行動,以避免再發生同類問題。
  8. 總結
    1. 有效而迅速的回收行動,是從市面或消費者收回有潛在危險產品的最快捷方法。電氣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一旦取得資料,在合理程度上證明某產品有潛在危險,便應考慮盡快展開回收工作。資料來源可以是消費者提出的投訴、製造商、政府部門或類似機構的報告,以及供應商、政府部門或類似機構進行測試所得的結果。
    2. 有效而適當的回收工作可產生積極效果,一方面可挽回及加強消費者對產品的信心,另一方面消費者亦會對有關商號繼續支持。
    3. 本指引旨在就進行自行回收產品工作,提供指引。不過,由於情況各有不同,進行回收工作的人士應根據其商業判斷,制訂最切合本身需要的回收行動計劃,並在適當情況下,對指引內容加以調整。
    4. 如對本指引有任何疑問,請向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電氣產品分部查詢,詳情請參閱上文第 7.1 段。

*: 本小冊子並非法律文件,而僅就自行收回受電力條例(第 406 章)下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管的電氣產品提供指引。如須詳盡及準確理解該規例的規定,必須閱讀規例的條文,以及如有需要,請徵詢法律意見。

機電工程署
200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