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正確使用及保養

打邊爐、盆菜宴及熟食墟市的氣體安全須知

獲批准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須附有 GU 標誌為確保氣體安全,負責人應提供經機電工程署批准並附有「 GU 」標誌的卡式石油氣爐,並閱讀及了解爐具生產商所提供的使用說明書。此外,在使用卡式石油氣爐時,應提醒用家注意氣體安全。

 
負責人應做的事
  • 使用原廠爐具生產商供應的爐具配件;
  • 確保有足夠的通風及遠離易燃物品;
  • 安裝/拆除卡式石油氣爐時遠離火源或火焰;
  • 遵守卡式石油氣瓶上所印的指示,放置卡式石油氣瓶,而氣瓶接駁凹位應垂直向上;
  • 如非經常使用卡式石油氣爐,將卡式石油氣瓶從爐具移除,並儲存卡式石油氣瓶於乾爽、陰涼及通風良好的地方;
  • 小心搬運卡式石油氣瓶,避免猛烈撞擊或碰撞,以致損壞石油氣瓶,引致洩漏石油氣。
 
 
負責人不應做的事
  • 不應在爐具與器皿之間附加非原廠爐具生產商供應的裝置,例如:節省能源產品、錫紙覆蓋物及爐架等,避免可能引致爐火不正常燃燒而產生意外;
  • 不應使用超越卡式石油氣瓶箱蓋邊緣的器皿;
  • 不應在卡式石油氣爐附近放置易燃物品或容器,例如:報紙、殺蟲劑、噴霧罐及打火機等物件,以免可能構成火災或爆炸的危險;
  • 不應平排使用兩個卡式石油氣爐;
  • 不應把卡式石油氣爐放置在其他爐具(例如:電磁爐)上使用,尤其是該爐具已接上電源;
  • 不應使用有氣體洩漏或設備損壞跡像的卡式石油氣爐;
  • 不應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卡式石油氣爐;
  • 不應在地面以下的商業樓宇,如地庫的廚房、座位區等,使用卡式石油氣爐;
  • 不應在未獲得氣體安全監督的批准下儲存總標稱容水量超過 130 升(約 50 公斤)的石油氣瓶(包括空瓶),負責人亦不應存放過多的石油氣瓶作為備用。為安全起見,所儲存的卡式石油氣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 50 瓶。在未獲得氣體安全監督的批准,儲存標稱總容水量超過 130 升(約 50 公斤)的石油氣瓶(包括空瓶),市民亦不應存放過多的石油氣瓶作為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