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快訊 – 第 32 期( 2021 年 6 月)

氣體快訊 – 第 32 期( 2021 年 6 月)[PDF 格式 (2.08MB)]

目錄

編者的話

專題

檔案室

法律知識

您要知

統計數字

 

編者的話

各位讀者,大家好!今期《氣體快訊》的專題會為大家講解網上預約石油氣瓶車驗車服務、住宅石油氣裝置定期安全檢查須知、進行氣體喉管工程的注意事項、香港天然氣供應和規管、避免損壞地下氣體喉管事宜、石油氣車輛燃料缸須五年一檢的要求,以及對進行氣體裝置工程人員的要求。此外,我們會講述關於氣體安全的法律知識,以及載錄 2020 年 1 月至 12 月的氣體相關事故及檢控分類統計數字,給大家參考。

 

專題 1

網上預約石油氣瓶車驗車服務已經推出

氣體標準事務處推出了石油氣瓶車網上預約驗車服務,由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正式開放予石油氣瓶車許可證申請人使用。

石油氣瓶車石油氣瓶車的擁有人就石油氣瓶車申請新許可證(新證)或每 12 個月續辦現有許可證(續證),均須與機電署預約進行車輛檢驗。在確定有關車輛符合《氣體應用指南之十:石油氣瓶車的設計及建造工作守則》內所訂明的規定後,有關車輛才會獲發許可證。

為提升服務質素和節省申請人的等候時間,機電署推出新的網上預約系統以逐步取代過往所提供的電話預約服務。

一如以往,新證或續證的申請人均須先遞交申請表格及所需證明文件,然後預約車輛檢驗日期。如申請續證,機電署只接受將於 3 個月內到期的現有許可證的驗車預約。機電署會在收到預約後的 5 個工作天內,以電話或電郵通知申請人確認預約。

在網上預約服務推出後,機電署會繼續提供電話預約服務,直至另行通知。

網上預約,更靈活、更快捷
網址: https://lpgcw.emsd.gov.hk (繁體中文版)掃描二維碼進入系統

如需技術支援,歡迎在辦公時間致電氣體標準事務處(電話號碼: 2808 3234 )查詢。

 

專題 2

住宅石油氣裝置定期安全檢查須知

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為使用中央石油氣的住宅樓宇進行定期安全檢查香港人口密集,各種住宅樓宇內裝有不同的石油氣裝置,一旦發生氣體泄漏,導致火警甚至爆炸等氣體事故,可能會禍及其他住戶,危害生命財產。如石油氣裝置或喉管因缺乏維修而產生危險,註冊氣體供應公司可以安全為理由截斷石油氣供應。為防患於未然,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會至少每 18 個月為使用中央石油氣的住宅樓宇進行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以確保住戶的石油氣裝置運作安全及狀況良好,而住戶必須配合有關安排。關於定期安全檢查,大家知道多少呢?

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註冊證明書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註冊證明書
氣體裝置技工的註冊技工卡氣體裝置技工的註冊技工卡

定期為住宅內的石油氣裝置進行安全檢查,目的在於確保其運作安全,盡量減低氣體泄漏的風險。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會聯絡物業管理公司,並以書面方式確認定期安全檢查的日期及時段。有關檢查的通告也會張貼於住宅樓宇大堂的當眼處,讓住戶預留時間進行檢查。若住戶對檢查日期及時段有任何查詢,可直接聯絡註冊氣體供應公司,以另作安排。

法例規定,只有受僱於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才可為石油氣裝置進行安全檢查。有關承辦商須在其營業地點展示註冊證明書和告示,而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名單亦載於機電工程署的網頁,供公眾查閱。此外,住戶應留意註冊氣體裝置技工的註冊技工卡,以確認其身分。若有懷疑,應聯絡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以作跟進。

石油氣裝置的定期安全檢查範圍廣泛,包括住宅室內及室外的石油氣喉管、連接石油氣喉管的氣體配件及相關控制閥、石油氣接駁軟喉,以及石油氣煮食爐或熱水爐等氣體爐具。石油氣裝置的定期安全檢查範圍包括住宅室內及室外的石油氣喉管、連接石油氣喉管的氣體配件及相關控制閥、石油氣接駁軟喉,以及石油氣煮食爐或熱水爐等氣體爐具。

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時,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會一併檢查住宅室內和室外的石油氣管道。住戶可主動向物業管理公司了解置於樓板或牆壁內氣體喉管的位置。另外,註冊氣體供應公司亦會檢查假天花空間內有沒有石油氣積聚,以減低石油氣泄漏的風險。

完成定期安全檢查後,有關承辦商會向住戶提供相關工作記錄,當中列明檢查細節、維修建議,以及氣體裝置技工的姓名和註冊號碼。住戶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安排下次檢查。如發現氣體裝置出現異常,應盡快聯絡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以作跟進。

請緊記至少每 18 個月安排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為石油氣裝置作定期安全檢查,以確保住所內的石油氣裝置運作安全及狀況良好,盡量減低裝置故障及氣體事故的風險。

 

專題 3

香港天然氣供應和規管

天然氣

香港的天然氣海底管道香港的天然氣海底管道

天然氣的主要成分為甲烷,是較為潔淨的化石燃料。現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由廣東大鵬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海南崖城及深圳大鏟島(西氣東輸二線)經海底管道輸入天然氣至香港,用於生產煤氣及發電。為支持政府增加天然氣發電以減少碳排放的政策,中電與港燈正於香港南面水域建造海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透過浮式儲存再氣化裝置技術及海底管道,更穩定和靈活地為本港供應天然氣。

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天然氣供應設施(包括接收站、調控壓力裝置和高壓輸送喉管等裝置)均屬應具報氣體裝置,其建造和使用須獲氣體安全監督批准。

生物氣

有機廢物蘊藏着寶貴的資源,其中廚餘回收不僅可轉廢為能,更可減少堆填廢物的需求,有助延長香港堆填區的可用壽命。為配合本港廚餘回收的發展,位於大嶼山小蠔灣的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已於 2018 年 7 月全面投入運作。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二期位於北區沙嶺,建造工程亦已展開,預計將於 2022 年投入運作。第一期及第二期回收中心每天可處理約 500 公噸有機廢物。

位於大嶼山小蠔灣的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位於大嶼山小蠔灣的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

回收中心利用厭氧分解技術將廚餘轉化為生物氣,以用作燃料發電,減少使用化石燃料。此外,分解後的殘餘物可轉化為副產品堆肥,用於園林綠化和農業生產用途。當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達至設計處理量時,每年可向電網輸出約 1 400 萬度電力,即約 3 000 個家庭的用電量,亦可減少約 2.5 萬噸的溫室氣體排放。

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生物氣為合成天然氣,相關的氣體裝置亦屬應具報氣體裝置,其建造和使用須獲氣體安全監督批准。

應具報氣體裝置的安全及檢查

根據《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 51B 章),應具報氣體裝置的擁有人,包括電力公司、煤氣公司及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營運商,為防止因裝置而引致的火警、爆炸或其他危險發生,須對該裝置進行維修,以保持其安全狀況和在安全狀況下操作該裝置。此外,擁有人亦須確保應具報氣體裝置由勝任人士進行檢查。

 

檔案室

避免損壞地下氣體喉管

過去偶有發生進行挖掘、貫穿地面或地底工程時損壞地下氣體喉管的事故,引致氣體泄漏或火警等,甚或影響附近地區的氣體供應,對巿民造成極大不便。涉事的工程承辦商可能因此被控違反《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 51B 章)第 23A 條的規定。

為確保氣體安全,工程承辦商在進行任何可能觸動地下氣體喉管的工程時,須採取適當的步驟及措施,避免損壞氣體喉管,當中包括:

在進行工程前
  1. 向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索取工作範圍內及鄰近地方的地下氣體喉管位置圖及資料。
  2. 由已接受訓練和富有經驗的人員使用喉管定位器測定氣體喉管的準線及深度,並向進行工程的人員提供地下氣體喉管勘測記錄。
  3. 挖掘試孔以確定喉管位置。
  4. 確定喉管位置後,在路面加上清楚標記,標示其準線和深度。
  5. 確保進行工程的人員可查閱有關氣體喉管位置的資料和清楚了解須採取的保障安全預防措施。
於施工期間
  1. 挖掘時,與地下氣體喉管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及採取以下措施:
    • 使用手動工具挖掘。
    • 留意路面上有關氣體喉管位置的標示/警告帶。
    • 盡量在氣體喉管旁邊而非頂部進行挖掘工程。
    • 採用橫向挖掘法讓氣體喉管顯露。
    • 使用機器時須與氣體喉管保持最少一米的距離。
  2. 為外露的地下氣體喉管提供足夠支撐及作適當的回填。
  3. 如不清楚喉管屬何類別,須假設喉管正在使用中,並可能具危險性。

二維碼下載《避免氣體喉管構成危險工作守則》為避免損壞氣體喉管,機電署於 1997 年發出《避免氣體喉管構成危險工作守則》(《工作守則》)供業界參考,並於 2018 年作出檢討及修訂,藉以全面提升安全作業要求,保障業界及市民安全。

《工作守則》 [PDF 格式 (38.22MB)] 可於機電署的網址內或掃描二維碼下載。
 

法律知識

石油氣車輛燃料缸須五年一檢

石油氣車輛燃料缸

根據《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 51B 章),除非燃料缸在緊接用作盛載石油氣之前的 5 年內,曾接受不少於一次的試驗及檢驗,以確定該燃料缸用作盛載石油氣是否安全,否則該燃料缸的擁有人不得使用該燃料缸盛載石油氣。石油氣車輛車主應留意車輛燃料缸定期覆檢的屆滿日期,並適時盡早安排覆檢燃料缸。如果過期才進行覆檢,即屬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10,000 元;如屬持續的犯法行為,可加處按每天 1,000 元計的罰款。

 

您要知

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必須同時是或者受聘於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才可進行氣體裝置工程

根據《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任何人如非同時是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及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或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僱員,均不得親自進行任何 ** 氣體裝置工程。不過,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1. 註冊氣體裝置技工親自進行屬於他所獲註冊類別的氣體裝置工程及在他佔用的住宅房產內的氣體裝置工程;或
  2. 正接受訓練以期符合獲發給註冊卡的規定資格的個別人士在註冊氣體裝置技工的監督下,親自進行氣體裝置工程。

因此,註冊氣體裝置技工不可以自僱人士身份承接及進行氣體裝置工程。受僱於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只可從事其獲註冊類別的氣體裝置工程;否則,即屬犯法,一經裁定犯法,可處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如屬持續的犯法行為,可加處按每天 2,000 元計的罰款。

此外,註冊氣體裝置技工進行氣體裝置工程時,須在任何人的要求下,向該人出示其註冊卡或同等文件;否則,即屬犯法,一經裁定犯法,可處罰款 1,000 元。

** 「氣體裝置工程」指裝配、接駁、截離、試驗、投入運作、解除運作、維修、修理或更換氣體配件,但不包括:

  1. 在與石油氣瓶直接相連的調壓器或接合器之處,將石油氣瓶截離,或將石油氣瓶接駁以代替另一石油氣瓶;或
  2. 將本生燈截離或接駁。
 

氣體相關事故及檢控分類統計數字

氣體相關事故及檢控分類統計數字

2020 年( 1 至 12 月)氣體相關事故分類數字

氣體配件/用具( 23 宗)
供氣分喉( 89 宗)
供氣主喉( 19 宗)
用戶喉( 26 宗)
其他( 22 宗)

2020 年( 1 至 12 月)氣體個案檢控分類數字

使用未批准的儲存器盛載石油氣( 4 宗)
石油氣瓶/車用石油氣缸逾期檢驗( 7 宗)
非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裝置技工進行氣體裝置工程( 1 宗)
過量儲存石油氣( 18 宗)
違反氣體車輛許可證所載條件/相關條例( 9 宗)
立管/地下氣體喉管損壞( 11 宗)
未獲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批准供應/儲存/運載石油氣( 8 宗)
其他( 2 宗)
 

聯絡資料

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監督

地址: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氣體標準事務處
電話: 1823
網頁: http://www.emsd.gov.hk
傳真: 2576 5945
電郵: gasso@ems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