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於 2015 年 8 月開始向燃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工場發出識別標誌。發出識別標誌是一項行政措施,讓石油氣車輛車主、司機、市民和有關人員更易識別可提供石油氣燃料系統維修服務的車輛維修工場。機電署發出條件為:
識別標誌分紅藍兩款,紅色標誌代表設有獲批准應具報氣體裝置的車輛維修工場,可儲存總標稱容水量超過 130 公升石油氣(即一般而言,可儲存多於 1 個石油氣燃料缸);藍色標誌代表車輛維修工場不可儲存總標稱容水量超過 130 公升的石油氣(即一般而言,只可儲存 1 個石油氣燃料缸)。獲發識別標誌的車輛維修工場應將識別標誌展示於車輛維修工場的當眼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