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只適用於純粹用於提升車輛而不穿過任何樓面及升降行程高度不超過 3.5 米的雙層摺疊式泊車裝置(亦稱雙層泊車架 [1] )。.
不符上述條件的機械化泊車系統均受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 618 章)所規管。
雙層摺疊式泊車裝置通常有兩個泊車位,一個在上,一個在下。降低上層泊車平台時,須先將下層泊車位的車輛移去。
任何人如擬安裝雙層摺疊式泊車裝置,在開展工程前,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有關工程。獲委任人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建議書及有關的結構數據,證明該雙層摺疊式泊車裝置的穩固性,以及安裝該裝置的樓宇在結構上足以承受此裝置的運作。
承托車輛的平台上升至高位止動位置時,機械鎖定器須可以自動鎖上。如平台未達高位或低位止動位置或未有鎖上,鎖定器須能發出可見指示或可聞信號。
如沒有採取其他措施防止平台/設備提升超逾其負載重量的車輛,便須裝設過重安全裝置,在平台負荷超逾其額定載重時停止操作,以及發出警報。
在平台升降過程中,操作員的手若不連續按動平台控制裝置,平台的操作便須停止。
裝置須配備鑰匙鎖定開關,避免未經授權的人操作系統。
裝置須配備自動或固定定位墊塊,防止停泊於平台上的車輛在無動力推進的情況下滑動。
裝置須配備一個可在正常電力供應出現問題時降低平台的裝置。
上述指引由機電工程署一般法例部發出。遵行上述指引並不等於可獲豁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