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簡介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以及《條例》下的兩條附屬規例,即《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升降機及自動梯(費用)規例》,已於2012年12月17日開始全面實施及取代《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

《條例》引入一系列的提升監管的措施,包括擴大法例的涵蓋範圍、加強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人士的註冊制度、提高違例的罰則水平及引入提高運作及執法成效的措施。

《條例》適用於公共和私人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及任何其他對升降機/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操控權的人士(如物業管理公司)均為升降機/自動梯的負責人,他們須確保升降機/自動梯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詳情請參閱負責人天地。

《條例》採用以下的方法確保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

(i) 合格設備

(ii) 質量控制

(iii) 安全驗證

(iv) 訂立標準

(v) 檢控行動

(vi) 註冊制度

(vii) 公眾監察

(viii) 備存記錄

請按此處觀看有關《條例》的電視宣傳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