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40條的規定,升降機的負責人有責任在知悉以下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用指明表格LE27以書面形式,將該事故通知機電署及當時就該升降機承辦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
一、發生涉及該升降機任何部分的死亡或受傷的事故﹔
二、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
三、任何懸吊纜索斷裂﹔
四、制動器、超載裝置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或
五、升降機門的聯鎖裝置發生故障。
在雙方協議下,承辦商可代升降機的負責人向機電署報告這些事故,以滿足《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40條的規定,但負責人必須確保承辦商已向機電署報告以履行負責人的責任。
升降機的負責人可另行聘用獨立顧問公司或其他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提供獨立專業意見,以便作出適當的決定。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盡快聯絡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故障處理中心,以便承辦商立刻派員救出被困的乘客及檢查升降機。此外,升降機的負責人應向被困的乘客說明留在機廂內是安全的,以緩和乘客不安的情緒,好讓乘客能靜候救援。如情況嚴重(例如:乘客不適、受傷或發生火警),升降機的負責人應撥電「999」召喚消防處要求救援。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加強監督巡查工作,敦促承辦商於日常保養期間加強留意有關問題,及適時糾正,以減少對使用者構成不便。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考慮承辦商的背景、規模、公司管理、對所需技術有否足夠認知(特別是對有關品牌及機種升降機的保養及修理經驗)、主要備用零件儲存量、保養工作預計所需時間和緊急應變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及參考本署定期發布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表現評級」。升降機的負責人應與業戶達成共識,衡量價格及服務質素後才作出適當的決定。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盡快通知有關承辦商派人到場檢查升降機,並通知使用者有關檢查結果,切勿自行處理問題或敷衍了事。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盡快通知有關承辦商派員到場檢查升降機,並可根據閉路電視記錄了解事件經過。經承辦商確認問題原因後,升降機的負責人應向使用者解釋有關情況。例如當升降機出現故障時,安全系統會自動啟動並制停升降機,使乘客有搖晃的感覺。若只是樓層訊號失效,升降機一般會改變正常運行速度,改以慢速運行,到達合適樓層後會打開機門讓乘客離開機廂,過程或使乘客有下墜的感覺。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盡可能與承辦商透過溝通達成協議,亦可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參考,但切勿因合約上的糾紛而影響升降機的定期保養與安全運作,以免觸犯有關條例的規定。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清晰地與承辦商議定正式解約日期,並盡快聘請新承辦商接手,按法例要求為其升降機進行定期保養及檢驗,以確定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若於解約後還未聘請到新的保養承辦商,應立刻停止其升降機運作。
升降機的負責人應盡快與註冊承辦商安排全面檢查,找出需要改善的項目,並與業戶積極商討有關進行升降機優化工程或更換的計劃。如有需要,可考慮聘請獨立顧問公司或其他註冊承辦商提供更多專業意見。
升降機的負責人有責任妥善管理其升降機的日常運作,若有需要搬運沉重物件而有可能導致升降機超載時,請與保養承辦商聯絡,代為考慮可行性,避免發生意外。另外,升降機的負責人亦需提醒乘客正確使用升降機,避免因不當使用而導致升降機出現故障、損毀或損耗,甚至發生危險。
升降機的負責人可向現時保養升降機的承辦商查詢有哪些項目可以優化,並可瀏覽機電署網頁了解優化舊式升降機的項目。
市區重建局於2011年4月1日起接手管理以往的支援計劃,並整合成為「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大廈可以透過該計劃申請資助/免息貸款進行樓宇維修工程,包括優化升降機工程。如需更多資料或作進一步查詢,可致電3188 1188「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熱線查詢或瀏覽以下網址。
在升降機機廂頂安裝停機掣是勞工處的要求,目的是為避免升降機工程人員在升降機井道內工作時,因機廂運行而發生意外。
升降機的負責人可在以下的機電署網頁取得私人住宅及商業樓宇升降機的保養合約價格數據以作參考。
負責人應停止升降機的運作及禁止他人使用,同時應盡快通知機電署並申請補發准用證。在取得新准用證並張貼在升降機機廂內後,升降機才可恢復運作。
作為升降機的負責人,大廈的業主是有權進入升降機的機房視察,但建議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工程人員陪同下才進入機房。這樣既可確保自身的安全,又可即時要求承辦商跟進機房內的欠妥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