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升降機安全,機電工程署(機電署)除加強宣傳教育外,亦參考內地和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由2025年第四季起,機電署會逐步要求升降機負責人為其未配備必須安全裝置的升降機進行風險評估。
升降機風險評估是一個有系統的過程,旨在識別升降機運行時的安全危害和風險,並評估其對使用者和設備的影響。
(一)識別與升降機相關的潛在安全危害和風險;
(二)評估現行運作和維修保養管理是否足夠;以及
(三)提出建議以減低已識別的風險,並提高升降機的長遠安全水平。
風險評估涵蓋未有配備以下任何一項「必須的安全裝置」的升降機:
(一)雙重制動系統;
(二)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
(三)防止機廂向上超速的裝置;以及
(四)機廂門鎖及門刀
有關升降機負責人應聘請合資格的風險評估員,最少每五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如評估報告顯示須密切監察該升降機,下次風險評估的間隔應縮短為三年。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升降機負責人(例如大廈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等)須確保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和安全操作狀態。升降機負責人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和跟進建議,以識別潛在危害並落實安全措施,保障使用者安全。
(一)升降機負責人應安排在適當時候(最好在即將進行的定期檢驗期間或風險評估周期內)進行風險評估。
(二)從機電署網站的名單中選出認可升降機風險評估員。
(三)與獲委任的風險評估員和註冊承辦商協調,以進行風險評估。
(四)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並實施安全改善計劃,以應對任何已識別的危害。
認可升降機風險評估員名單 [PDF 格式 (363KB)]
專業人士如欲擔任風險評估員,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歷準則,並須完成機電署認可的相關培訓課程和通過考試:
(一)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註冊成為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或
(二)為已取得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大師級專業文憑」或具同等資歷的專家;或
(三)為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電梯檢驗師。
符合以上要求而有意成為風險評估員,請發送 電郵至(lesd@emsd.gov.hk)。
曳引式升降機風險評估指引 [PDF 格式 (1.34MB)]
認可升降機風險評估員行為守則 [PDF 格式 (539KB)]
未配備必須安全裝置的升降機應進行風險評估,讓升降機負責人能識別潛在安全風險,並制定適當改善措施以提升安全。任何升降機如未有配備以下任何一項必須安全裝置,均需安排進行風險評估:
(一)雙重制動系統;
(二)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
(三)防止機廂向上超速的裝置;以及
(四)機廂門鎖及門刀。
升降機風險評估是一個有系統的分析過程,旨在識別與升降機管理和運行相關的潛在安全危害和風險,並評估這些風險對人員安全、設備運作和環境的影響程度。透過全面檢查與數據分析,升降機負責人可制定適當預防措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風險評估能發揮重要作用,有助及早識別潛在安全危害,並偵測升降機系統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預防日後發生事故。評估結果亦能反映現行運作和維修保養管理的成效,促使升降機負責人檢討和優化管理流程。此外,評估過程會把風險分為不同等級,有助確定須即時處理事項的優先次序。根據評估結果,可制定針對性的升降機優化措施,例如修理、更換或優化設備,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並提高升降機的整體安全水平。
升降機的定期檢驗(「年檢」)與風險評估的主要分別,在於後者提供全面的風險等級分析與改善建議,有助升降機負責人更清楚掌握升降機的狀況及改善計劃,而「年檢」則僅判定升降機是否符合法規,並不涉及風險等級分析或改善建議。因此,除法例規定的定期檢查外,進行風險評估能讓升降機負責人更全面了解升降機的實際運作狀況,協助推動安全管理與改善工作。此外,風險評估一般以五年為周期進行,而「年檢」則每年進行一次。
專業人士如欲擔任風險評估員,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歷準則,並須完成機電署認可的相關培訓課程和通過考試:
(一)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註冊成為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或
(二)為已取得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大師級專業文憑」或具同等資歷的專家;或
(三)為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電梯檢驗師
升降機負責人可直接聘請機電署網站名單上的認可升降機風險評估員,或透過其保養承辦商聘請風險評估員進行獨立風險評估。所有風險評估員均須簽署聲明,以確保他們在風險評估過程的獨立性。
機電署不會就升降機風險評估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升降機負責人須承擔安排或聘請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獨立風險評估員進行評估所涉及的費用。
如對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有任何爭議,相關各方應先進行現場協商,讓風險評估員作客觀判斷,並向相關各方提交及解釋報告內容。為解決爭議,升降機負責人可委託獨立第三方進行審核,並撰寫獨立審核報告。此獨立審核須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負責,以確保公正。如升降機負責人或註冊升降機承辦商仍對風險評估報告有異議,可向機電署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進一步審核。機電署可要求各方提交證據(例如照片、影片等)以協助審核。
風險評估員完成風險評估後,須透過「升降機及自動梯數碼工作日誌」上載並提交報告。此系統讓升降機負責人、承辦商及機電署能管理及分析相關資料,方便相關各方共同監察升降機狀況。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升降機負責人(例如大廈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須確保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和安全操作狀態。升降機負責人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和跟進建議,以識別潛在危害並落實安全措施,保障使用者安全。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在下次定期檢驗(「年檢」)時,須嚴謹和全面地審核風險評估報告內容並作出跟進,以確保升降機安全。
風險評估員可與負責該升降機日常保養工作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存在僱傭關係或隸屬同一公司。為確保風險評估的獨立性和客觀性,所有認可升降機風險評估員在進行每次風險評估前,均須簽署「認可升降機風險評估員聲明及承諾書」,聲明其獨立性。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確保風險評估過程公正、客觀,並符合專業操守標準。升降機負責人在聘請風險評估員時,應注意此項要求,以保障評估結果的可信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