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項自願參加的計劃,對象是樓宇1的升降機負責人(包括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獲得認可資格的升降機負責人會按照所得評分及所選擇參加的評審範疇,獲發金/銀/銅獎或優良/良好證書,以表揚他們對優化現有升降機的工作及持續提供優質升降機管理服務的貢獻。證書上會加上負責保養升降機的承辦商的名字,以認可他們作出的良好服務。升降機負責人可在其樓宇內和宣傳物品上展示認可計劃證書或副本。證書有效期為兩年。
註1:(包括住宅樓宇、工商業大廈、商場、酒店、公共設施及樓宇)
計劃的對象是樓宇1的升降機負責人,並以屋苑或建築物作為參加單位。所有安裝於參加屋苑或建築物及屬於《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規管的升降機 (包括載客升降機、載貨升降機,但不包括液壓升降機、載物升降機(送餐機)、垂直升降台、自動梯及機械化泊車系統), 均會在評核範圍內。
註1: (包括住宅樓宇、工商業大廈、商場、酒店、公共設施及樓宇)
升降機的優化水平(佔50分)
升降機的優化水平 | 得分 |
---|---|
(i) 已安裝雙重制動系統 | 8分 |
(ii) 已安裝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 | 8分 |
(iii) 已安裝防止機廂向上超速裝置 | 8分 |
(iv) 已安裝機廂門鎖及門刀 | 8分 |
(v) 已安裝對講機及閉路電視系統 | 6分 |
(vi) 已安裝障礙開關掣保護懸吊纜索 | 6分 |
(vii) 已安裝自動拯救裝置或電壓下降後操作裝置或同等功能的後備供電裝置 | 6分 |
(viii) 已安裝遙控監察裝置 | 額外10分 |
升降機運作記錄 (佔50分)
(i) 過去因故障而停用2的時間 (25分)
過去因故障而停用的時間 | 得分 |
---|---|
0 ~ 20 小時 | 25分 |
21 ~ 40 小時 | 18分 |
41 ~ 60 小時 | 13分 |
60 ~ 80 小時 | 8分 |
多於80小時 | 0分 |
(ii) 平均困人故障的到達時間 (15分)
平均困人故障的到達時間 | 得分 |
---|---|
0 ~ 30 分鐘 | 15分 |
31 ~ 40 分鐘 | 10分 |
41 ~ 50 分鐘 | 7分 |
51 ~ 60 分鐘 | 4分 |
多於60分鐘 | 0分 |
(iii) 平均非困人故障的到達時間 (10分)
平均非困人故障的到達時間 | 得分 |
---|---|
0 ~ 1 小時 | 10分 |
1 ~ 1.5 小時 | 7分 |
1.5 ~ 2 小時 | 5分 |
2 ~3 小時 | 3分 |
多於 3 小時 | 0分 |
註2:升降機因故障而停用的時間包括任何因機件故障及緊急維修而導致升降機停用的時間(當中不包括因日常例行保養、年度檢查、事前已安排的維修和主要更改工程而停用的時間)
C.負責人管理升降機服務的表現(過往 24 個月) (佔50分)
(i) 有關管理文件以證明負責人有確保升降機的維修及檢驗符合法例的要求 (例如有關管理檔、升降機定期保養時間表、年檢時間表、負載檢驗時間表、指引或手冊)
(ii) 有關巡查升降機狀態的證明檔 (例如過往六個月的巡查簽到簿或有關記錄的影印本,包括最少連續三十日的巡視記錄)
(iii) 有關適當地管理和安排承辦商的保養及維修工作 (包括:1.安排足夠保養時間; 2.及早通知用家停機的時間; 3.核實工程人員的身分; 4.提供儲存空間; 5.急修的安排; 6.處理承辦商的意見及報價; 7.檢視承辦商有足夠的備用維修零件的證明檔 (例如有關管理文件、指引或手冊)
(iv) 有關查核「工作日誌」內容的證明文件 (例如過往24個月的「工作日誌」)
(v) 有關與承辦商定期舉行會議的證明檔 (例如過往一年內每六個月不少於一次與承辦商開會的會議記錄)
(vi) 有關聘用升降機專業顧問、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或物業管理公司內部聘有工程師審查升降機承辦商的工作的證明文件 (例如過往聘用升降機專業顧問或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證明檔或物業管理公司內部聘用工程師的資料及相關審查報告或文件)
(vii) 過往三個月內拍攝的升降機機房、井道及井底相片(升降機機房、井道及井底各兩張及顯示拍攝日期,其相片需註明升降機編號、機房編號及位置)
(viii) 有關協助被困升降機乘客的證明檔 (例如有關協助被困升降機乘客的流程、指引或手冊及有關服務指標及承諾的影印本;以及相關的員工培訓、演習記錄)
(ix) 有關處理用家投訴的證明檔 (例如處理用家投訴的流程、指引或手冊的影印本;以及有關處理用家投訴的員工培訓、演習記錄)
(x) 獨立專業評估人員評審升降機載客舒適度、機廂環境質素 (包括通風系統、清潔、照明等)的報告
計劃會對參加者在管理升降機服務方面的表現作出評分,並根據以下準則給予金、銀、銅獎的評級,當中以金獎為最高級別。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評級 | |
---|---|
總分 (最高為150分) | 評級 |
136 - 150分 | 金獎 |
121 - 135分 | 銀獎 |
101 - 120分 | 銅獎 |
只參與 A 及 B 評審範疇 | |
總分 (最高為100分) | 評級 |
75 – 100分 | 優良 |
50 – 74分 | 良好 |
所有申請會由機電署委聘的顧問公司及 獨立專業評估人員進行審核 (當中包括實地考察) 。
條款及條件
文件 |
下載 [PDF 格式 (KB/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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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計劃簡介 |
計劃簡介 (322KB) |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參加表格 (附件AF) |
附件 AF (189KB) |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升降機的優化水平核對表 (附件A1) |
附件 A1 (192KB) |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升降機運作記錄表 (附件B1) |
附件 B1 (104KB) |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負責人管理升降機服務表現核對表( 附件C1) |
附件 C1 (317KB) |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小冊子 |
計劃小冊子 (458KB) |
文件 |
下載 [PDF 格式 (KB/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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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 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名單 |
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名單 (105KB) |
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必須為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 (屬屋宇裝備工程、控制、自動化及儀器儀表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輪機及造船工程或機械工程界別)、註冊測量師或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並不得於 兩年內受僱於保養和管理參與計劃大廈升降機的承辦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此外,該人員必須:
已受訓和通過考核之的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名單會上載至機電署網頁,供負責人參考。
1. 是否所有升降機的管理人員都可以參加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
答:計劃的對象是樓宇的升降機負責人(包括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並最少以一幢樓宇作為參加單位。所有安裝於參加樓宇及屬於《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規管的升降機(包括載客升降機、載貨升降機,但不包括液壓升降機、小型送貨升降機(送餐機)、垂直升降台、自動梯及機械化泊車系統),均會在評核範圍內。如屬有多幢樓宇的屋苑,參加者亦可以全屋苑或屋苑的個別座數作為參加單位。
2.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的評審範疇為何?
答: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的評審範疇如下:
甲. 升降機的優化水平(可由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獨立專業評估人員評核)
乙. 升降機運作記錄(可由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獨立專業評估人員評核)
丙. 負責人管理升降機服務的表現(須由獨立專業評估人員評核)
機電署會按照申請人所選擇參加的評審範疇及所得評分,向其頒發金/銀/銅獎或卓越/優異證書。
為了讓更多升降機負責人參與計劃,本計劃亦接受只選擇參加「甲部–升降機的優化水平」及「乙部–升降機運作記錄」評審的申請。然而,有關申請只會獲發卓越或優異證書。
3. 參與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需要多少費用?
答:機電署不會就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升降機負責人須承擔安排或委聘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獨立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審的費用。
4.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要求的獨立專業評估人員須具有什麼資格?
答:就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的評審範疇而言,我們認為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必須具備足夠的升降機行業知識和經驗,並且認識有關實務守則及法規列明的規定。我們的檢討工作顯示,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房屋經理和註冊測量師亦符合資格擔任獨立專業評估人員。獨立專業評估人員的要求如下:
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必須為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屬屋宇裝備工程、控制、自動化及儀器儀表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輪機及造船工程或機械工程界別)、註冊測量師或註冊專業房屋經理,並不得於兩年內受僱於保養和管理參與計劃大廈升降機的承辦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此外,該人員必須:
已受訓和通過考核的獨立專業評估人員名單會上載至機電署網頁,供負責人參考。
5. 市場上是否有足夠的獨立專業評估人員?
答:機電署已為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員舉辦相關培訓課程,使他們可以就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提供評審服務。機電署會不時檢視市場反應及需求,舉辦更多培訓課程,以訓練更多獨立專業評估人員(請參閱已受訓獨立專業評估人員)。
6. 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的申請由誰審核?
答:所有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的申請,皆會由機電署或其委任的顧問公司審核,包括抽樣進行實地考察。機電署對評分及頒發的評級有最終決定權。
7. 申請人可否遞交多於一份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申請,以涵蓋同一屋苑內的不同樓宇?
答:可以,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接受以屋苑、個別建築物或指定建築物羣組為參加單位。升降機負責人可遞交多於一份申請來涵蓋同一屋苑內的不同樓宇,而獲頒的證書上會清楚註明所涵蓋的樓宇,升降機負責人只應在所涵蓋的樓宇內展示證書。
8. 如果樓宇內每部升降機的優化水平並不一致,會怎樣評分呢
答: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獨立專業評估人員須為所有升降機進行獨立評審,並會採納所有升降機的平均分數作為有關評核項目的總體評分。
9. 計算升降機因故障而停用的時間時,如果停機是因人流多寡而由管理樓宇的代表決定停機,而非由於故障,會怎樣評分呢?
答:如果不是因機件或系統故障而停機,便不用計算。
10. 如果評分未能達到最低要求而未獲評級,能否隨即再提交另一份申請呢?
答:如申請未獲評級,我們期望申請人能就升降機管理作出一些改善,並於半年後再提交另一份申請。
11. 如在獲發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證書後,申請時的組合有變更,例如更換物業管理公司或註冊承辦商,該證書仍然有效嗎?
答:由於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的證書上會列明物業管理公司、註冊承辦商及評核期,若當中組合有所更改,為免引起公眾疑慮,負責人應考慮停止於公眾地方展示證書,並重新作出申請。新的組合亦最少要累積半年的表現記錄,方可申請此認可計劃。
12. 先導計劃參與者如參加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會視作全新或續期申請呢?
答:由於優質升降機服務認可計劃已重新設計,過往的先導計劃參與者須重新提交申請。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致電1823 或電郵至 qlsrs@ems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