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許可證制度旨在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 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操作及保養)規例》(第449B章) 所訂定的安全規格,對在本港操作,以供公眾使用的小童機動遊戲機加以規管。

有關小童機動遊戲機的釋義及與此有關的人士

「小童機動遊戲機」是指其設計主要是供不逾12歲的兒童使用;及其 (a) 設計的乘載重量不逾100公斤;及 (b) 驅動功率不逾1.1千瓦的機動遊戲機。

小童機動遊戲機的擁有人,如屬《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 或《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 所指的持牌人,或屬該小童機動遊戲機的承租人或租用人,在操作該小童機動遊戲機以供公眾使用之前,必須先向機電工程署申請並取得「使用及操作許可證」。

申請辦法

使用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須向機電工程署一般法例部提出。申請程序如下:

  1. 按照指示填寫申請表(表格4) [PDF 格式(939KB)] 並準備以下文件:
    1. 小童機動遊戲機的相片
    2. 有關場地的位置圖,以及顯示小童機動遊戲機的大小及與附近物件之間距離的圖則
    3. 列明使用該小童機動遊戲機的人士所須注意的違禁行為的告示樣本
  2. 委任一名獨立檢測員或合資格人員,負責在遊戲機的安裝工程完成後全面視察、檢查、測試及證明其完整性。請按此查閱檢測員和合資格人員名單
  3. 親身或以郵遞方式遞交填妥的申請表,並一併提交上述相關文件、小童遊戲機檢測報告及指定的申請費用 [PDF 格式(114KB)] 至機電工程署一般法例部,或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申請費用可以港幣劃線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繳付,抬頭人請註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納,請勿郵寄現金。

如遞交的資料有所遺留,將會延誤整個審批程序。當收到申請及有關資料後,機電工程署會安排進行實地視察,如有需要,申請人需向機電工程署人員解釋及澄清有關小童機動遊戲機之設計及建造事宜,並提交補充資料。

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將獲發表格6 (小童機動遊戲機使用及操作許可證),以供存照。表格內會列明該小童機動遊戲機的地點編號,以供日後參考。

查詢

電話 1823  (熱線)
傳真 2577 4901
電郵 glsd@emsd.gov.hk
郵寄地址 機電工程署 一般法例
香港 九龍 啟成街3號

遞交申請

請將申請遞交至以下辦事處:

地址 電工程署 一般法例
香港 九龍 啟成街3號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6:00
星期五: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5: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話 2808 3867
傳真 2577 4901
電郵 glsd@emsd.gov.hk
備註:本文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規定的詳情,申請人須參閱《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及其附屬規例。有關法例文本在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6樓626室,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有售。有關法例亦已上載到雙語法例資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