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計劃的目的,在於確保只有具備與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裝、測試及檢驗有關連的所需資歷、經驗及專業知識的人士,始可根據《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的規定,註冊成為註冊檢驗員。
任何人均可申請列入檢驗員名冊。申請人可根據條例第3(2)條或第3(3)條提出申請。申請資格如下:
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人須為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註冊為機械、屋宇裝備或輪機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及具有最少1年與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裝、測試及檢驗有關的工作經驗。
按照條例第3(2)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將主要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和面試的表現,進行評審。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人須獲機電工程署署長信賴他/她因其他資格及工作經驗,有資格執行和行使條例所規定由註冊檢驗員執行和行使的責任及職能。
如按這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持有機械、屋宇裝備或輪機工程高級文憑或學位,以及6年有關工程的工作經驗,而其中最少有1年是在取得文憑或學位後與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裝、測試及檢驗有關連的經驗。
除上述資歷及工作經驗的要求外,本署會根據申請人的筆試和面試成績進行評審。如擬註冊為註冊檢驗員,可向機電工程署提出申請。程序如下:
按條例第3(2)條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接受面試,而按條例第3(3)條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則須參加筆試和接受面試。
面試的目的在於核實有關申請人在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裝、測試及檢驗方面的資歷和工作經驗的資料。申請人無須參加筆試。
本署確信申請人具有所需最低資歷和工作經驗後,便會通知申請人參加筆試。申請人如通過筆試,將獲安排接受面試。
考試以文字題開卷形式進行,時間3小時,總分為100分,70分為合格分數。申請人的考試分數如少於70分,其申請則作不成功論。筆試的考試範圍如下:
通過筆試後,申請人須接受面試。申請人須回答與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裝、測試及檢驗有關的問題。申請人不得携帶技術手冊、條例文本、實務守則等書冊進入試場,以作參考。申請人須向面試人證明他 /她符合資格執行和行使條例所規定由註冊檢驗員執行和行使的責任及職能。
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書,將於收到申請表後3個月內郵寄予申請人。獲接納的申請人,將獲發給一張 「註冊證明書 」(表格二)。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或致函與一般法例部聯絡,電話號碼:2808 3867、傳真號碼:2577 4901、地址:九龍灣啟成街3號機電工程署總部大樓,機電工程署一般法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