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第470章)
委員團
根據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第470章)第37條的規定,上訴委員團是由發展局局長("局長")委任的委員團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在下列每個組別委任不超過5名人士擔任:-
- 香港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
- 專上學院;
- 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註冊承建商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 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註冊檢驗員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 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建築工地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擁有人權益的團體的人士;及
- 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建築工作者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上訴委員團成員的任期為3年,任滿後可再獲委任。
上訴委員會之組成
- 發展局局長接獲機電工程署長轉交的上訴通知書後,須於21天內委出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委員會由上訴委員團內每個組別各1名成員組成。各成員須互選一人為主席。
- 上訴委員會只會按需要而組成,否則,不會有任何會議舉行。(備註:自上訴委員團成立以後,因沒有接獲有關案例,上訴委員會從未組成。)
權力
- 上訴委員會可藉由上訴委員會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 命令任何人到該上訴委員會席前及作證;
- 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或
- 授權任何人檢查建築工地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或任何與其有關連的升降機工程。
- 上訴委員會可聆訊結束後,紀律審裁小組可寬宥有關註冊承建商或註冊承檢驗員,或採取以下一項或會於一項的行動:-
- 確認或撤銷機電工程署長("署長")的決定或行動,或確認或撤銷紀律審裁小組的決定;
- 作出署長或紀律審裁小組原可作出的決定;
- 命令署長在其權力範圍內採取行動;或
- 在反署長根據第30(1)條所處的罰訣款或加以譴責的決定的上訴中,採取紀律審裁小組根據第35(2)條可採取的行動。
- 上訴委員會可就根據本條進行聆訊的費用的繳付及署長的有關費用或程序中當事人的費用,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
上訴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