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第470章)

委員團

根據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第470章)第32條的規定,紀律審裁委員團是由發展局局長 ("局長")委任的委員團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在下列每個組別委任不超過5名人士擔任:

紀律審裁委員團成員的任期為3年,任滿後可再獲委任。

紀律審裁小組之組成

  1. 發展局局長接獲機電工程署長就他認為有證據顯示註冊承建商或註冊檢員不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的通知後,須於21天內委出紀律審裁小組聆訊該事項。審裁小組由紀律審裁委員團內每個組別各1名成員組成。各成員須互選一人為主席。
  2. 紀律審裁小組只會按需要而組成,否則,不會有任何會議舉行。(備註:自紀律審裁委員團成立以後,因沒有接獲有關案例,紀律審裁小組從未組成。)

權力

  1. 紀律審裁小組可藉由紀律審裁小組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2. 聆訊結束後,紀律審裁小組可寬宥有關註冊承建商或註冊承檢驗員,或採取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行動:
  3. 紀律審裁小組可就根據本條進行程序的費用的繳付及機電工程署長 ( "署長 " )的有關費用或註冊承建商或註冊承檢驗員的費用,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