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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任何人如因《條例》第32條第(1)款所列出的任何情況而作出的決定或指示感到受屈,可針對該決定或指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人可藉向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上訴通知書(指明表格EE6[PDF格式(543KB)])提出上訴。局長須在接獲根據《條例》第33條交付的上訴通知書之後的21 日內,從上訴委員團中委出成員,組成建築物能源效益上訴委員會,以聆聽有關上訴。詳情見《條例》第8 部。

上訴委員團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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