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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下稱《條例》)的簡介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610章) (《條例》)於2012年9月21日首次全面實施,旨在規定須就若干類型的建築物,遵行關於空調裝置、電力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以及照明裝置的能源效益及能源審核的《守則》。《2025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於2025年6月20日刊憲,並分階段於2025年9月20日和2026年9月20日實施(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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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例》主要規定:

    • 13類 (2026年9月20日將増加至15 類)建築物在新建或進行主要裝修工程時,其屋宇裝備裝置必須符合《屋宇裝備裝置能源效益實務守則》(《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內訂明的能源效益標準;以及
    • 2類 (2026年9月20日將増加至11 類)建築物須按照《建築物能源審核實務守則》(《能源審核守則》)每隔不多於10年 (2026年9月20日將縮短至 5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2026年9月20日開始進行的能源審核,須於完成審核後發布報告中若干技術資料。

    受規管建築物類別:

    • 現時13 類須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標準的建築物包括:

    1. 商業建築物。
    2.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並非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
    3. 酒店或賓館。
    4. 住宅建築物的公用地方。
    5.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的公用地方。
    6. 工業建築物的公用地方。
    7. 主要作教育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8. 主要作社區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社區會堂、社會服務中心,以及作上述2個地方用途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9. 主要作市政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街市、熟食中心、圖書館、文娛中心、文化中心、室內運動場,以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用途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10. 主要作醫療及健康護理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醫院、診療所及康復中心)。
    11. 由政府擁有的主要用作在執行政府的任何職能期間容納人的建築物。
    12. 機場的客運大樓。
    13. 鐵路車站。
    14. 2026年9月20日開始新増以下2 類建築物:

    15. 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16. 工業建築物內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部分。

    • 現時2 類建築物須按照《能源審核守則》每隔不多於10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包括:

    1. 商業建築物。
    2.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作商業用途的部分。
    3. 2026年9月20日開始新増以下9類建築物,能源審核週期縮短至5年,並須於完成審核後發布報告中若干技術資料:

    4. 主要作教育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5. 主要作社區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社區會堂、社會服務中心,以及作上述2個地方用途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6. 主要作市政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街市、熟食中心、圖書館、文娛中心、文化中心、室內運動場,以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用途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7. 主要作醫療及健康護理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醫院、診療所及康復中心。
    8. 由政府擁有的主要用作在執行政府的任何職能期間容納人的建築物。
    9. 機場的客運大樓。
    10. 鐵路車站。
    11. 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12. 工業建築物內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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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配合於2012年全面實施的《條例》,《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和《能源審核守則》於同年首次頒布,以規管屋宇裝備裝置的能源效益。

    《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和《能源審核守則》會作定期檢討,務求與時並進。2024年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和《能源審核守則》已於2025年8月23日全面實施,節能效果較2015年版整體提升超過20%。

    《條例》自2012年實施至今已有超過 2 600棟新建建築物和16 000項現有建築物的主要裝修工程符合能源效益標準,以及約2 700棟商業建築物完成首次能源審核,成果豐碩。我們非常感謝「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發展商、業主、管理公司及業界等持份者對香港長遠減碳和可持續發展的參與和承諾。

    為簡化遞交程序,除了以郵寄及親身遞交外,機電工程署鼓勵透過「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網上註冊服務」和「智方便 + 」流動應用程式遞交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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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協助發展商、擁有人或負責人遵行《條例》的規定,《條例》設立了「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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