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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主要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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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附表3闡釋的「主要裝修工程」共有兩大類,包括:

      甲. 裝修工程中加裝或更換一項屋宇裝備裝置,而以一個單位或一個公用地方iii計算,工程涵蓋的內部樓面面積i不少於500平方米ii。該項屋宇裝備裝置可以根據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 (註:
    1. 有關「內部樓面面積」的釋義,請參閱《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2節。內部樓面面積應以每個單位或公用地方計算,而不應由多於一個單位或公用地方累計而成。
    2. 換言之,在內部樓面面積少於500平方米的單位或公用地方進行的裝修工程將不涵蓋於「主要裝修工程」的範圍內。
    3. 有關「公用地方」的界定,請參閱《條例》附表3的附註(1)。)





      乙. 加裝或更換「中央屋宇裝備裝置」iv的主要組件,包括:
    1. 額定值為400安培或以上的一組完整電路(註:「完整電路」包括開關及電纜,而非只是電纜或單一開關);或
    2. 一部冷卻或供暖額定值為350千瓦或以上的單式組裝空調機、熱泵或冷水機(註:只包括單式組裝空調機或冷水機,而非整個機組);或
    3. 一部升降機、自動梯或行人輸送帶的電動機驅動裝置及機械驅動裝置(註:不包括單一電動機驅動裝置或機械驅動裝置)。

    (註:
    ##iv. 「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指在訂明建築物內並非純粹服務該建築物的某個單位的屋宇裝備裝置。)

    甲類只適用於個別單位或公用地方,乙類則只適用於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乎合甲類或乙類,加上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表10.1左起第二及/或第三欄其中一項對應的條件,則會視為「主要裝修工程」。此外,該表左起第二及/或第三欄所列出的每類「主要裝修工程」,其對應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規定或段落已於同表右起第一及/或第二欄列出。有關詳盡規定及條件,請參閱《條例》附表3《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的技術釋義。如有需要,請向工程界的專業人士(例如:《條例》下的「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尋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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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條例》附表3,若裝修工程在12個月內的不同階段所涵蓋的內部樓面面積累計不少於500平方米,則該裝修工程仍會視為「主要裝修工程」。有關詳情請參閱《條例》附表3及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的技術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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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會。裝修工程只會在涉及加裝或更換屋宇裝備裝置時,才有機會,但並非必然被視為「主要裝修工程」。有關詳情請按此處及參閱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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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會。只有涉及加裝或更換特定規模的屋宇裝備裝置,才會視為「主要裝修工程」。事實上,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列明只有當一項裝修工程涉及加裝或更換下列其中一種屋宇裝備裝置,而其單位或公用地方涵蓋的內部樓面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才會視為「主要裝修工程」

      甲. 照明器的電路瓦數總和等於或超過3千瓦(例如:相等於200個15瓦特的慳電膽或超過90個長度為1.2米的標準T5熒光燈);
      乙. 送風機、單式組裝空調機、可變冷凍劑流量系統、熱泵及 / 或冷水機的冷卻 / 加熱負荷功率總和等於或超過60千瓦(例如:相等於17部1.5匹空調機);或
      丙. 升降機、自動梯或乘客輸送機的電動機驅動裝置及機械驅動裝置。

    有關詳情請參閱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1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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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請瀏覽《條例》的網頁,參閱「主要裝修工程」的相關提示。在網頁內,你亦可以找到與《條例》相關的有用資料,包括「主要裝修工程」的法定要求。相反,如果裝修工程在2012年9月20日或之前完成,則毋須強遵行《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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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據《條例》第17條第(3)款,當所有涉及「主要裝修工程」的屋宇裝備裝置可供隨時作其設計主要功能之用,則該工程視為經已完成。例如若工程涉及照明裝置、電力裝置及空調裝置,而空調裝置在最後完成安裝,則空調裝置可供隨時正常運作之時,該工程便會視為完成。在實際情況下,若工程顧問或承建商發出完工證明書,則可把該證明書視為工程完工日期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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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一般情況下,就個別單位而言,並視乎完成「主要裝修工程」之時,誰人正在佔用或管有該單位而定,「負責人」為業主、租客或佔用人。就公用地方或中央屋宇裝備裝置而言,「負責人」則為業主,即業主立案法團,若此團體不存在,則為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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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附表3及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第10節表10.1,若工程涉及加裝或更換照明器及涵蓋不少於500平方米的總內部樓面面積,加上涉及工程的照明器之電路瓦數總和超過3千瓦,並乎合表10.1左起第二及/或第三欄所闡釋的任何一項對應的條件,則該項工程將會視為「主要裝修工程」。此外,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第2節關於「照明器」的釋義,照明器應包括電燈、控制器(如照明器需由控制器操作)及用以裝配及保護電燈的所有必須組件。

    就此個案而言,由於工程只涉及更換電燈或加裝轉換套件,因此不會視為「主要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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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關人士 須交付的文件
    有關單位/公用地方/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的負責人 整份表格EE4、表格EE-SU、相關技術表格及證明文件的正本
    機電工程署 整份表格EE4、表格EE-SU、相關技術表格及證明文件的副本
    物業管理公司(如沒有,則為建築物擁有人) 只須表格EE4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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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只提供英文版本)
  11. 11.(只提供英文版本)
  12. 12.(只提供英文版本)
  13. 13.(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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