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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程序

機電工程署署長如認為有證據證明《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規例》)第13條第(1)款所列出的任何情況,可對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提起紀律處分程序。如有關個案根據《規例》第13條須由紀律委員會聆訊,局長須在接獲根據《規例》第13條發出的通知書之後的21 日內,從紀律委員團中委出成員,組成紀律委員會,以聆訊有關個案。。詳情見《規例》第3部。

紀律委員團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