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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機
用語註釋


資料提供者 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第6條呈交產品型號指明資料的公司/個人 (即指明人士)。
參考編號 機電工程署署長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第8條編配予產品型號的編號。
年份 「年份」為編配參考編號的年份或(如按照《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
品牌 製造商或進口商用來辨別某一產品系列的名稱。
型號 製造商或進口商用來辨別某一牌子的個別產品的名稱及/或編號。
能源效益級別(1至5)(2018年6月1日起) 2018年6月1日起的能源效益級別是按照2018年版「產品能源標籤實務守則」(「守則」)計算出的能源效益級別。第一級表示能源效益最高,而第五級則表示能源效益最低。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 每年耗電量須以經量度得出的功率消耗量乘以平均每年使用 1460 小時來計算
額定可視屏幕對角尺寸 (厘米) 指電視機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可視屏幕對角尺寸。
能源效益指數 能源效益指數為按照「守則」計算出的能源效益指數,被用來釐定電視機在測試條件下的能源效益。
製造地方 製造某電視機的地方/國家。
資料提供者是否正供應產品 資料提供者是否正在香港供應該產品型號。除非資料提供者已通知機電工程署他不再在香港供應有關產品型號,否則會被列為“是”。欲知最新的產品供應狀況,請向有關的資料提供者索取更多資料。
產品供應資料的最近更新日期 資料提供者通知機電工程署是否正在香港供應該產品型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