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电力条例》(香港法例第406章)制定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下称「该规例」),旨在对所有在香港供应的家用电气产品的安全施行法定管制,提高保障公众人士在使用这些电气产品时的安全。除有关「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规定外,该规例的个别条文已分别于1997年10月24日及1998年5月29日正式实施。至于有关「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条文,以及《2000年电气产品(安全)(修订)规例》所作出的修订,其实施日期则为2000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

该规例适用于所有属于以下类别的电气产品:

  1. 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的;及
  2. 是在香港供应的(包括进口,本地制造,或拟供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的)。

注: 「供应」是指:

  1. 售卖或租出电气产品;
  2. 要约售卖或租出,或为售卖或租出而保存或展示电气产品;
  3. 为任何代价而交换或处置电气产品;
  4. 依据一项(i)售卖、(ii)租出或(iii)为任何代价而作的交换或处置,而转传、传递或送交电气产品;或
  5. 为商业目的而给予某电气产品作为奖品或以该产品作馈赠。

该规例不适用于:

  1. 经香港转运或过境的电气产品;
  2. 在香港制造供出口的电气产品;
  3. 供应作翻新的电气产品;
  4. 作为废料而供应的电气产品;
  5. 旅行适配接头;
  6. 根据在香港订立的售卖协议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应的电气产品;或
  7. 属于对任何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或是与该处所的处置相关而供应的电气产品,除非该处置是在首次占用该处所前作出的首次处置。「处置」包括售出、租出、许可占用和准许占用。

此外,该规例亦不适用于使用不超过50伏特交流电或120伏特直流电的特低压电气产品。

符合安全规格

根据该规例的规定,所有家庭电气产品均须符合「基本安全规格」,以保护使用者,免受电气产品引致的危险或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而引起的危险。

该规例将某些性质特别或较易引起危险的家庭电气产品归类为「订明产品」,除「基本安全规格」外,这类产品还须符合「特定安全规格」。订明产品包括插头、适配接头(万能苏)、灯座、软电线、拖板及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除上述6类订明产品外,其他家庭电气产品均被视为「非订明产品」。对于某些类别的电气产品,该规例亦订明须符合若干附加安全规格,例如110伏特交流电的电气产品须附有警告标籤等。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可参考附件1的有关摘要。

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该规例规定供应商须确保家庭电气产品在推出市场前,均须已获发有「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下列文件可被接纳为非订明产品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1. 由产品制造商签发的符合标准声明;或
  2. 由「认可制造商」签发的符合标准声明;或
  3. 由「认可核证团体」签发的证明书或测试报告。

若有关产品属订明产品,只有上文2.或3.项所述类别文件方可被接纳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有关认可核证团体/认可制造商的申请条件及纪录册,可参阅本署「申请办法」「登记名册」的网页。

回收

该规例赋予机电工程署署长权力,可规定供应不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的供应商,回收该电气产品,包括将有关产品中可能产生危险的不妥善之处通知购买者,接受该产品的退货,付还购买者就该产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项。署长亦可要求供应商透过电视、报章及其他有效方法公布有关事宜。

有关供应商自行回收的事宜,可参阅《自行收回不符合安全规格电气产品指引》

指南

当局出版了《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指南》,用以帮助电气产品供应商瞭解该规例的规定。指南内亦列出视作符合该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国际/国家安全标准。按这些安全标准或符合该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同等标准制造和测试的家庭电气产品,均会获得接受。

罚则

任何人违反该规例或供应机电工程署署长所禁止供应的电气产品,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一年,再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任何人供应未有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可处罚款10,000元。

查询

如对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有任何疑问,可向以下部门查询:

地址: 香港九龙启成街3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机电工程署
电力法例部
电话: 1823政府热线(查询热线)
传真: (852)28954929
电邮: info@emsd.gov.hk

(2000年8月修订版)

* :本资料文件并非法律文件,只供参考之用。

 

附件1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大致可分三大类,其摘要如下:

  1. 基本安全规格

    所有电气产品均须:

    1. 正确地标记、装配、接驳及绝缘;
    2. 在设计和构造上避免电力危险及非电力危险;
    3. 在设计和构造上避免因温度、电弧、辐射及危险物料而引致的危险;及
    4. 在设计和构造上符合预期的机械规格、能在预期的环境情况下抵受并非机械上的影响、能承受可预见的超负荷情况、及具有能够保持在特定位置的稳定性。
  2. 特定安全规格

    订明产品(包括插头、适配接头(万能苏)、灯座、软电线、拖板及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除基本安全规格外,还须符合「特定安全规格」,其摘要大致如下:

  3. 插头一般须为符合BS1363的13A三方脚插头和符合BS546的5A及15A三圆脚插头,以配合香港的插座系统。如供与接驳须刨供电装置连接的电动牙刷等的电气产品的插头,则须为符合BS4573或EN50075的两脚可逆转接驳插头。
  4. 适配接头一般须为符合BS1363或BS546的15A、13A或5A的适配接头,以配合香港的插座系统。
  5. 灯座方面、包括卡口灯座及螺丝灯座,须有适当的标记、规格和材料等,例如灯座的制造及尺寸须符合IEC60061-2等。
  6. 软电线的特定安全规格主要是在包套上要有适当标记,并要有适当的色标、导体和绝缘,及符合有关的规格等。例如绝缘材料厚度须不小于IEC60227和IEC60245所述的数字等。
  7. 拖板方面的要求是由符合上述特定安全规格的插头、软电线和插座所组成。
  8. 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定安全规格,除了适当的标记及安装说明外,还要配备足够保护装置及通过压力测试等。
  9. 特别类别电气产品的适用的安全规格

    特别类别电气产品的适用的安全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0. 所有电器都需要是第I类、即有接地装置,或第II类、即有双重或加强绝缘的电气产品。
  11. 所有从插座取电的电气产品都要配备符合「特定安全规格」的插头。
  12. 如属第II类电气产品并附有IEC两脚插头,必须换上三脚插头,或配上适当的特别适配接头才可在香港供应。
  13. 插头式电气产品,都要有符合标准的三脚插头。
  14. 供与符合BS3535第1部分的须刨供电装置的插头式电气产品,都要有符合BS4573或EN50075的插脚。
  15. 而设计上只供低于200伏特交流电使用的电气产品、如110伏特的产品,由于不适合直接接上香港的220伏特家庭电压使用,所以在香港供应时必须附上警告标籤,如下

警告标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