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条例》(香港法例第406章)制定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下称「该规例」),旨在对所有在香港供应的家用电气产品的安全施行法定管制,提高保障公众人士在使用这些电气产品时的安全。除有关「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规定外,该规例的个别条文已分别于1997年10月24日及1998年5月29日正式实施。至于有关「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条文,以及《2000年电气产品(安全)(修订)规例》所作出的修订,其实施日期则为2000年12月1日。
该规例适用于所有属于以下类别的电气产品:
注: 「供应」是指:
该规例不适用于:
此外,该规例亦不适用于使用不超过50伏特交流电或120伏特直流电的特低压电气产品。
根据该规例的规定,所有家庭电气产品均须符合「基本安全规格」,以保护使用者,免受电气产品引致的危险或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而引起的危险。
该规例将某些性质特别或较易引起危险的家庭电气产品归类为「订明产品」,除「基本安全规格」外,这类产品还须符合「特定安全规格」。订明产品包括插头、适配接头(万能苏)、灯座、软电线、拖板及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除上述6类订明产品外,其他家庭电气产品均被视为「非订明产品」。对于某些类别的电气产品,该规例亦订明须符合若干附加安全规格,例如110伏特交流电的电气产品须附有警告标籤等。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可参考附件1的有关摘要。
该规例规定供应商须确保家庭电气产品在推出市场前,均须已获发有「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下列文件可被接纳为非订明产品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若有关产品属订明产品,只有上文2.或3.项所述类别文件方可被接纳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有关认可核证团体/认可制造商的申请条件及纪录册,可参阅本署「申请办法」及「登记名册」的网页。
该规例赋予机电工程署署长权力,可规定供应不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的供应商,回收该电气产品,包括将有关产品中可能产生危险的不妥善之处通知购买者,接受该产品的退货,付还购买者就该产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项。署长亦可要求供应商透过电视、报章及其他有效方法公布有关事宜。
有关供应商自行回收的事宜,可参阅《自行收回不符合安全规格电气产品指引》。
当局出版了《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指南》,用以帮助电气产品供应商瞭解该规例的规定。指南内亦列出视作符合该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国际/国家安全标准。按这些安全标准或符合该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同等标准制造和测试的家庭电气产品,均会获得接受。
任何人违反该规例或供应机电工程署署长所禁止供应的电气产品,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一年,再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任何人供应未有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可处罚款10,000元。
如对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有任何疑问,可向以下部门查询:
地址: | 香港九龙启成街3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机电工程署 电力法例部 |
---|---|
电话: | 1823政府热线(查询热线) |
传真: | (852)28954929 |
电邮: | info@emsd.gov.hk |
(2000年8月修订版)
* 注 :本资料文件并非法律文件,只供参考之用。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大致可分三大类,其摘要如下:
基本安全规格
所有电气产品均须:
特定安全规格
订明产品(包括插头、适配接头(万能苏)、灯座、软电线、拖板及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除基本安全规格外,还须符合「特定安全规格」,其摘要大致如下:
特别类别电气产品的适用的安全规格
特别类别电气产品的适用的安全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