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批准建造和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

应具报气体装置(NGIs)

应具报气体装置指香港法例第51章气体安全条例(见附录I)所界定,盛载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的气体装置。

申请人

任何人如欲建造或其后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均须在建造及使用该装置前,获气体安全监督(即机电工程署署长)批准。

怎样申请

申请批准建造或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的申请书,必须连同有关的资料、该装置的蓝图/图则(申请批准建造才需要)两份以及规定的申请费用(见附录II),以专人送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呈香港九龙启成街3号机电工程署气体标准事务处气体安全监督。谨请注意,申请费用概不发还。

查询

如有任何查询,可与气体标准事务处联络 (电话:2808 3683,传真:2576 5945)。

*备注:
气体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51章)及附属规例,购买方法,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