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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涉及供電電纜損壞的事故可以對工人造成嚴重後果,亦會對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各種工程均可能損壞供電電纜,但只要預防措施充足,便能將發生事故的風險大大減少。本守則載列損壞供電電纜會造成甚麼危險,並就如何減少風險提出建議。

1.1 背景
1.2 適用範圍
1.3 定義
1.4 與地下電纜及架空電纜損壞有關的危險
1.5 本港的電力供應

 

 

1.1 背景

1.1.1 供電電纜受損可導致電力意外1電力供應故障。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挖掘工作,以及在架空電纜附近使用起重機或吊重機進行吊重工作,均曾導致有人死亡和嚴重受傷。此外,供電電纜受損亦可能出現電力供應故障的情況,令數以千計的家居及商業受到影響。

1.1.2 本守則概述在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附近進行工程或會產生的危險,並就如何減低風險提供指引。守則特別針對施工人員所承受的風險,並提出所需的預防措施,以減低電纜損壞及不安全工作方法造成意外的風險。

1.1.3 擬備本實務守則時,機電工程署署長曾諮詢各供電商、建造業、其他公用事業公司及有關的政府部門,並已盡可能顧及這些機構所提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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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適用範圍

1.2.1 本守則適用於在會有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的工地或其附近所進行的任何工程。除了提出安全工作方式外,本守則亦載列實際的安全預防措施,以避免在不同情況下損毀供電電纜,包括涉及挖掘、貫穿地面、使用起重機或吊重機進行吊重的工作,以及使用重型機械進行的推土工程。

1.2.2 規例內載有「工程」的定義,而該定義亦載於本守則第1.3.1.7條。不過,除非地下電纜有可能受到損毀,否則以下工程無須符合本守則所述的安全工作方式:

(a) 因重鋪路面而在車道表面進行挖掘,挖掘深度不超過120毫米;及

(b) 更換現有的鋪路磚,其深度不超過120毫米。

此外,本守則不適用於疏浚工程及從海床採掘物料的工程。

1.2.3 本實務守則擬供在有關法例下須負上責任的人使用,這些人包括僱主、僱員、承建商2 、合資格人士、供電商,以及負責計劃、設計、安排及監督在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附近進行工程的人。在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附近進行工程的人,如擬按有別於本守則所載方法的其他方式進行工程,必須確保其方式能達到或超過有關的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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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定義

1.3.1 本守則採用了《電力條例》或《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下述定義:

1.3.1.1 「合資格人士」指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3條獲認可為合資格人士3的人。

1.3.1.2 「供電商」指生產、供應及售賣低壓或高壓電力以供電力裝置使用的人。

1.3.1.3 「供電電纜」指供電商所擁有的輸電線,或指供電商所擁有的任何連同該等輸電線一起使用而用以輸送控制訊號的電纜。

1.3.1.4 「架空電纜」指設置在地面或地面之上的供電電纜。

1.3.1.5 「工地承建商」指在特定工地進行工程或受聘在特定工地進行工程的人。

1.3.1.6 「地下電纜」指設置在地面之下的供電電纜。

1.3.1.7 「工程」指 —

(a) 任何涉及或關乎以下項目的工程 —

(i)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 條所界定的建築工程4(就本節而言,在該條中對「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土地勘測」的提述);

(ii) 任何道路(不論是否在地面的道路)、行人路、單車徑、行人隧道、行人天橋、隧道、機場跑道、水道、水庫、管道、鐵路或電車軌道或纜車軌道的營建、建造、更改或修葺;

(iii)任何坑塹工程,包括:

(A) 輸水管、雨水排水渠及下水道工程;及
(B) 由任何公用事業公司進行或為任何公用事業公司而進行的坑塹工程;

(iv) 從土地或海床採掘物料;

(v) 土地堆填工程、河流導治工程、斜坡工程或填海工程;或

(vi) 平整工程、打樁工程、錘擊工程、挖掘工程、鑽鑿工程、隧道工程或爆破工程;

(b) 使用起重機或吊重機﹝具有《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第2(1) 條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者﹞或其他用作吊起或升舉物件的設備;

(c) 使用重型機械或其他設備翻動泥土,

但不包括為確定地下電纜的準線及深度而需進行的工程,亦不包括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註冊電業承辦商所進行的電力工程。

1.3.1.8 「工地」指正在進行工程的地方。

1.3.2 本守則採用了以下詞彙:

1.3.2.1 「手動工具」指以人手操作的非機械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鏟、鍬、鋤或叉。

1.3.2.2 「手提動力操作工具」指電動或氣動的手提機械工具。

1.3.2.3 「小型淺土挖掘工程」指限於2平方米大x 450毫米深以內且使用手動工具進行的挖掘工程;若使用手提動力操作工具鑿開已鋪築地面,必須距離電纜準線最少250毫米及只限在行人道不超過150毫米深或行車道不超過450毫米深的位置進行挖掘。

1.3.2.4 「試孔」指把部分目標電纜外露的挖掘工程。該項工程須由合資格人士在工作地點監督進行,工作人員只可使用手動工具進行挖掘;若使用手提動力操作工具鑿開已鋪築地面,必須距離電纜準線最少250毫米及只限在行人道不超過150毫米深或行車道不超過600毫米深的位置進行挖掘。

1.3.2.5 「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的工程」定義載於表1。

表1 — 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地面之下的工程

地面之下工程的類別 距離5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達1.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程 3 米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超過1.5米至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程 5 米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超過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程 10 米
垂直貫穿,包括打板樁、土地勘測及任何類別的鑽探、岩芯取樣或錘擊工程 3 米
在外露地下電纜附近地方進行燒焊或其他加熱工程 10 米
H式打樁、撞擊式挖土或頂管工程 15 米
任何形式的隧道及鑽孔工程、建造洞穴、驅動切頭、頂纜工程 必須與
供電商聯絡
使用炸藥的工程 60 米

1.3.2.6 「在架空電纜附近進行的工程」指在架空電纜最外導線9米橫向距離範圍內(圖1)進行的工程(爆破工程除外)。就爆破工程而言,如爆破點在最接近的架空電纜導線25米橫向距離範圍之內,或在架空電纜基腳中心點徑向距離50米範圍之內,有關工程亦視為在架空電纜附近進行的工程。

圖1 — 在架空電纜附近進行的工程(爆破工程除外)

1.3.2.7 「施工者」指任何策劃、設計、安排及監督在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附近進行工程的人士,包括承建商、工地承建商及工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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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與地下電纜及架空電纜損壞有關的危險

地下電纜損壞可導致有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及電力供應故障。地下電纜損壞通常有三種情況:

(a) 尖銳物件切入電纜導線造成損壞。地下電纜會立即產生爆炸電弧及出現短路故障。

(b) 尖銳物件切入電纜絕緣部分造成損壞。雖然未必構成即時危險,但仍會有潛在危險,而受損絕緣部分若惡化,則稍後可能導致電纜故障。

(c) 地下電纜的機械壓力造成損壞。一段長的地下電纜若在沒有適當支撐下懸垂,又或剛好有堆土下瀉在外露的地下電纜上,便會產生機械壓力。這些壓力會傳至最近的電纜接口,繼後可能造成電纜故障。

1.4.2 與地下電纜有關的控制電纜若受損,可能會令主要電纜的電路跳掣,導致電力供應故障。

1.4.3 其他公用設施(例如氣體膠喉)若位於受損的帶電地下電纜附近,則亦可能有危險。若氣體喉管同時洩氣,可能會導致爆炸,令附近的人士承受更大的風險。

1.4.4 接近或接觸架空電纜是非常危險的,若架空電纜發生電力爆炸或出現電弧,便可能導致附近的人死亡、嚴重受傷、觸電或燒傷。若高架起重機損毀或干擾高壓架空電纜,導致有關電纜同時對地短路,可引致地面電壓突然上升。附近地面的人或會觸電,而附近房屋中的電器或會燒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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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港的電力供應

1.5.1 用以輸送及分配電力的供電電纜,分散設置於整個港島、各離島、九龍及新界。現時,香港有兩間電力公司,即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中電及港燈均擁有和操作以不同電壓運作的龐大供電系統。港島、南丫島及鴨脷洲的用戶所用電力,是由港燈供應,中電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其餘地區的用戶供應電力。中電及港燈操作的供電系統大概情況載於附錄3 。中電和港燈地下電纜的顏色、尺碼和埋藏深度載於附錄3表2 。


中電與港燈的供電系統服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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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力意外指涉及電力而引致火警、爆炸或人命傷亡的事件(《電力條例》 第2條) [返回]

2 「承建商」就工程而言,指以經營生意或業務方式從事工程的人或工地人員,而該人或工地人員是本身獨立從事該建築工程的或是為依據與別人(包括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所訂的合約或安排而從事該工程的。 [返回]

3 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6條的規定,機電工程署署長可就第(1)或 (2) 款的規定暫時吊銷或撤銷其合資格人士的認可。 [返回]

4 應注意「建築工程」包括任何種類的建築物建造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界定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基礎工程、修葺、拆卸、改動、加建,以及各類建築作業,此外,亦包括排水工程。 [返回]

5 與地下電纜距離是從地下電纜的中心線起計算,以確定有關工程是否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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