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升舊式升降機安全的短期措施的常見問題解答

提升舊式升降機安全的短期措施

為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水平,機電署較早前已宣布落實以下兩項短期措施:

(一)要求為尚未安裝上行超速保護裝置、不正常移動保護裝置或雙重制動系統的舊式升降機,每年須進行不少於兩次「特別保養」或採用升降機生產商建議的其它方案,以提升升降機的安全水平。承辦商並須將進行特別保養的預定日期、時間和檢測結果,經網上平台向機電署提交,署方亦會加強相應抽查工作;及

(二)承辦商須採用已改良的工作日誌格式記錄保養工作,列出每次維修工作牽涉的重要保護部件,以便署方及升降機負責人更有效監管承辦商的保養工作。

上述措施已詳列於 2018 年 8 月 10 日刊憲生效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各升降機承辦商和負責人須於 2019 年 2 月 1 日全面落實有關措施。實務守則旨在闡明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實務工作要求和提供指導作用,依從守則要求進行工作可被視為已符合《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相關要求。然而,若任何人不依從守則工作,雖然並不等如違法,但倘若被證實因未有遵照守則要求而導致升降機意外,例如沒有進行「特別保養」而令安全部件出現問題,如相關人士沒有其他措施或合理辯解,可能仍需負上法律責任。

此外,機電署於 2011 年推出《優化升降機指引》,建議舊式升降機的負責人為升降機加裝保護裝置(包括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上行超速的安全裝置等),使升降機運作更安全、可靠和舒適。機電署呼籲所有舊式升降機的負責人盡快進行升降機優化工程。優化升降機工程的詳情可瀏覽機電署網頁:

優化升降機資訊站

常見問題解答

1.

負責人可以從那裏找到「特別保養」的要求?

「特別保養」的要求已詳列於機電工程署推出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 2018 年版)附錄 14 第 1.3 段內。而該實務守則可於下列網址下載 :

《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 2018 年版) [PDF 格式 (545KB)]

2.

最新的「特別保養」要求將會於何時開始正式生效?

機電署已將「特別保養」的要求及有關細節加入 2018 年版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該守則已於 2018 年 8 月 10 日刊憲。

為令業界與各持份者有時間準備及協商,本署特別就有關措施設立了約 6 個月的寬限期,至 2019 年 2 月 1 日全面落實有關要求,首次「特別保養」須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未進行優化工程的舊式升降機須每年進行最少兩次「特別保養」工作,而每次「特別保養」應相隔約六個月,及不應超過至八個月。

3.

「特別保養」的項目是否已經包括在一般的保養內?牽涉額外保養費嗎?

進行「特別保養」時,升降機承辦商會派遣受過專門培訓的工程人員進行升降機制動器檢查、驅動機和門鎖測試等工作,當中或涉及 3 至 4 名工程人員進行額外 2 至 4 小時的工作。按工時計算,「特別保養」的費用或會略高於 2 次升降機定期保養(俗稱「抹油」)的費用。如一個月有兩次定期保養的合約為例,「特別保養」或會略高於一個月的保養費。當然,費用亦可能因升降機的設計、進行「特別保養」的時間、保養合約內容等因素影響, 而有所不同。

保養承辦商提供的全面保養一般已包括升降機製造商建議的保養工作,當中亦可能包括「特別保養」的某些項目,然而未必能完全滿足「特別保養」的要求。負責人需視乎與承辦商簽定的合約內容釐定「特別保養」是否牽涉額外保養費。

4.

「特別保養」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要進行「特別保養」?

舊式升降機由於沒有配置現時最新的安全設備,因此未能與最新的升降機的安全水平看齊。在未能及時為舊式升降機配備最新的安全設備的情況下,「特別保養」可被視為一項利用強化保養及針對升降機重要部件以達致提升舊式升降機安全水平的措施。長遠而言,負責人應為其舊式升降機進行優化或更換。

5.

那一款舊式升降機才需要進行「特別保養」?

若舊式升降機(不論任何機齡)沒有配置以下任何一項設備便需要進行「特別保養」:

  1. 雙重制動器
  2. 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裝置
  3. 防止機廂向上超速裝置

相反,若舊式升降機已配置以上三項設備,則不需要進行有關「特別保養」。

6.

負責人怎樣可以得知自己的升降機是否需要進行「特別保養」?

負責人可向升降機保養承辦商查詢有關升降機是否配置了雙重制動器、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裝置和防止機廂向上超速裝置三項設備。

此外,為升降機進行年度檢驗的註冊升降機工程師,亦會在申請准許繼續使用及操作升降機的許可證( LE11 )( 10/2018 版本)的安全證書上闡述該升降機的有關設備配置情況。因此,負責人可以查看有關許可證( LE11 )的安全證書從而得知該升降機的有關設備配置情況。

7.

舊式油壓式升降機需要進行「特別保養」嗎?

部份升降機機種,例如油壓式升降機、小型送貨升降機、垂直升降台及梯級升降機等,因機械設計要求上不涉及有關雙重制動器、機廂不正常移動及向上超速裝置,因此沒有需要進行「特別保養」。

8.

「特別保養」包括什麼項目?

「特別保養」是針對舊式升降機的制動器、曳引機及層站門鎖的保養。「特別保養」項目的保養範圍則包括:

  • 為升降機制動器作制動器裝置分解保養及為制動器的重要部件作量度、清潔及潤滑
  • 為升降機制動器進行空載剎車距離測試
  • 量度升降機曳引機的曳引輪坑及進行空載曳引力測試
  • 檢查所有升降機層站門的機械鎖及電氣接點

所有「特別保養」的項目每年均需進行兩次,但制動器裝置分解保養的次數,則以製造商指示為準。

此外,機電署亦要求承辦商將相關保養工作的預定日期、保養後的結果、檢測數據與技術資料等,經電腦平台向本署提交,以作紀錄及抽查。

9.

每次「特別保養」所需要的時間是多少?和一般保養所需的時間相同嗎?

「特別保養」較一般保養所需的時間為多,而「特別保養」實際所需要的時間則會因不同型號設計、不同廠方的要求及升降機安裝環境而有所分別。而在一般情況下,每部升降機每次「特別保養」所需的時間約 2 至 4 小時,而「特別保養」屬於連續性的工作及途中不能中斷,負責人應配合保養承辦商,預留充裕時間,以便承辦商完成「特別保養」工作。

10.

負責保養的升降機承辦商除了需要在升降機現場進行「特別保養」之外,還有什麼工作需要配合?機電署會怎樣監察承辦商所進行的「特別保養」?

在進行「特別保養」前,承辦商須向機電署提交有關將會進行「特別保養」的資料,包括預計進行「特別保養」的日期、時間及聯絡方法,以方便配合機電署安排有關抽查。署方亦會加強相應抽查工作。 

在完成「特別保養」後,承辦商須向機電署提交有關「特別保養」的結果,包括一些量度及測試數據。若有需要,機電署亦會安排巡查跟進。

11.

負責人怎樣得知升降機承辦商何時進行了「特別保養」?

除直接向負責保養的承辦商查詢外,負責人亦可透過檢查保養承辦商所填寫的工作日誌內容而得知承辦商何時進行了「特別保養」及進行「特別保養」所用的時間。

所有升降機均須於 2019 年 2 月 1 日採用新格式的工作日誌,工作日誌的主要新增內容亦包括於工作類別加入「「特別保養」」以方便工程人員記錄「特別保養」進行的日期、時間及相關工作內容。

12.

負責人若認為負責保養的升降機承辦商收取不合理的額外費用,可以怎樣處理?

負責人可向承辦商查詢有關收取額外費用的價格分項、細節及原因。一般而言,負責人需視乎與承辦商簽定的合約內容釐定「特別保養」是否牽涉額外保養費。

倘若負責人正進行或將會為升降機保養進行招標,應在標書內清楚表明保養範圍包括「特別保養」,以避免日後承辦商就「特別保養」收取額外費用。

13.

不進行「特別保養」是否違法及會有什麼後果?

法例規定承辦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確保該工程妥善和安全地進行。另外,升降機的負責人亦須確保該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而在斷定工程是否妥善和安全地進行及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是否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時,亦須顧及是否符合有關的《實務守則》要求。

機電署將「特別保養」列入實務守則內的保養工作要求是希望向負責人及承辦商提供一個能夠為舊式升降機提升安全水平的方案,若不依從實務守則內的指引雖然未必即時構成違法,但倘若被發現因未有進行有關「特別保養」而令該升降機出現安全問題,有關人士或需要負上刑責。機電署亦會加強巡查那些未有進行「特別保養」的升降機,若發現有任何安全問題涉及違規情況,必定會嚴格執法。

14.

負責人可以從那裏找到更新後的工作日誌版本及何時須要更換?

機電署已將最工作日誌的要求及有關細節加入最新 2018 年版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該守則已於 2018 年 8 月 10 日刊憲,並定於 2019 年 2 月 1 日正式全面實施,所有舊版本的升降機工作日誌亦須於 2019 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更換為新版本的升降機工作日誌。機電署亦已於 2018 年 8 月 10 日向各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及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發出第 10/2018 號通告通知有關新版本指定表格 - 升降機工作日誌( LE50L )的事宜及要求承辦商將通告内容告知有關升降機負責人以協助他們適時更換升降機工作日誌。

新版本的升降機工作日誌可於下列網址下載:指定表格

15.

更新後的工作日誌範本的新增內容包括些什麼?

工作日誌的主要新增內容包括:

  1. 於工作類別加入「特別保養」「暫停抹油/恢復抹油」以方便工程人員記錄在保養時需要離開作其他急修工作及補回抹油的時間;
  2. 為便利負責人更清楚明白保養工作的內容及範圍,工作內容加入八大項工作的分格,包括:
    1. 曳引機、制動器
    2. 纜索、鼓輪、繩輪及滑輪
    3. 控制裝置、安全開關
    4. 限速器、安全鉗
    5. 層站門、機箱門
    6. 機廂內的裝置
    7. 井底裝置
    8. 機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機廂不正常移動保護裝置
  3. 於工作日誌的最後一頁要求承辦商貼上保養時間表。保養時間表需以上述八大項工作項目分類,並列出保養項目在年內所須進行的次數及次序以便負責人參考及核實承辦商的保養工作是否按保養時間表進行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