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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第116條的規定,委員團由以下數目及組別的、由發展局局長(局長)委任的人士組成–
- 不超過5名由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屬–
- 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及
- 屋宇裝備工程、機械工程或輪機及造船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 不超過5名由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屬–
- 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及
- 控制、自動化及儀器儀表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 不超過5名屬以下組別的人士–
- 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而該工程師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升降機工程師權益的組織提名的;或
- 註冊自動梯工程師,而該工程師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自動梯工程師權益的組織提名的;
- 不超過5名由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屬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並名列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2)(b)或(3)條備存的名冊的工程師名單;
- 不超過5名由獲局長認為代表升降機承辦商或自動梯承辦商權益的組織提名的人;
- 不超過5名屬以下組別的人士–
- 就所有升降機工程種類註冊的註冊升降機工程人員,而該人員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升降機工程人員權益的組織提名的;或
- 就所有自動梯工程種類註冊的註冊自動梯工程人員,而該人員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自動梯工程人員權益的組織提名的;
- 不超過5名業外人士,而該等人士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物業管理業務經營者權益的組織提名的;及
- 不超過5名屬以下組別的業外人士–
-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所指的管理委員會(或新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或
- 擁有升降機或自動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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