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團

1.1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第116條的規定,委員團由以下數目及組別的、由發展局局長(局長)委任的人士組成–
  1. 不超過5名由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屬–
    1. 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及
    2. 屋宇裝備工程、機械工程或輪機及造船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2. 不超過5名由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屬–
    1. 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及
    2. 控制、自動化及儀器儀表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3. 不超過5名屬以下組別的人士–
    1. 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而該工程師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升降機工程師權益的組織提名的;或
    2. 註冊自動梯工程師,而該工程師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自動梯工程師權益的組織提名的;
  4. 不超過5名由香港工程師學會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屬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並名列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2)(b)或(3)條備存的名冊的工程師名單;
  5. 不超過5名由獲局長認為代表升降機承辦商或自動梯承辦商權益的組織提名的人;
  6. 不超過5名屬以下組別的人士–
    1. 就所有升降機工程種類註冊的註冊升降機工程人員,而該人員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升降機工程人員權益的組織提名的;或
    2. 就所有自動梯工程種類註冊的註冊自動梯工程人員,而該人員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自動梯工程人員權益的組織提名的;
  7. 不超過5名業外人士,而該等人士是由獲局長認為代表物業管理業務經營者權益的組織提名的;及
  8. 不超過5名屬以下組別的業外人士–
    1.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所指的管理委員會(或新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或
    2. 擁有升降機或自動梯的人。
1.2 公職人員並無資格獲委任為委員團的成員。
1.3 委員團成員可獲委任不超過3年的任期,並可在其任期屆滿時獲再度委任。
1.4 委員團成員可隨時藉向局長給予書面通知而辭職。

上訴委員會之組成

2.1 機電工程署署長(署長)如於某日接獲根據《條例》第117條發出的上訴通知書,須在該日的翌日開始的14日內,將該通知書送交局長。
2.2 局長須在接獲《條例》第117條所指的通知書的日期開始的21日內,設立上訴委員會,以考慮該通知書所關乎的上訴。
2.3 上訴委員會由局長從根據《條例》第116條設立的上訴委員團中委任的8名成員組成。
2.4 組成委員團的每一組別,均須有最少一名成員在委員會成員內。

權力

3.1 為進行聆訊,上訴委員會可–
  1. 收取經宣誓而作的證供;
  2. 藉經委員會主席簽署的通知書,命令任何人出席委員會的聆訊和提供證據;
  3. 藉經委員會主席簽署的通知書,命令任何人交出攸關該聆訊所關乎的上訴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4. 就針對《條例》第115(1)(c)或(j)條所述的命令或《條例》第115(1)(d)條所述的決定的上訴而言,授權任何人檢查或視察–
    1. 有關的升降機或自動梯,或有關的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及
    2. 該升降機或自動梯所在的處所,或已安裝或正安裝該升降機或自動梯的處所,或曾進行或正進行該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的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