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組裝合成」建築法( MiC )

為支持香港建造業採用高效建築,機電工程署(機電署)致力促成組裝合成建築法/機電裝備合成法的推行,並就有關建築法如何符合《電力條例》、《氣體安全條例》及《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的規定,向業界提供意見及指南。

機電署已就在使用組裝合成建築法/機電裝備合成法的建築物/發展項目內安裝電力和氣體裝置及供應電氣和氣體用具,制定和更新有關指南,以協助組裝合成/機電裝備合成建築承辦商、項目發展商、合成組件擁有人、私人發展商、電力/氣體供應公司、註冊電業承辦商、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等了解和遵行相關規定。

 

固定電力裝置及家用電氣產品

在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項目中的固定電力裝置,須符合《電力條例》(第 406 章)的規定,而在香港進行的所有電力工程,均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要求與常規建築項目一致。就在香港以外工場裝嵌於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組件的電力裝置,我們建議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承辦商應盡早(見以下流程圖)與項目負責人和有關註冊電業承辦商商議,建立和實行品質控制及監督系統,以確保在工場裝嵌、檢查和測試的電力裝置具有良好工藝及使用適當材料。

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承辦商應盡早與項目負責人和有關註冊電業承辦商商議,建立和實行品質控制及監督系統,以確保在工場裝嵌、檢查和測試的電力裝置具有良好工藝及使用適當材料。

於組裝合成建築項目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如在香港供應,須受《電力條例》(第 406 章)下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管。根據該《規例》,各類人士(包括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如在香港供應家用電氣產品,均會被視作供應商。如供應家用電氣產品是屬於對任何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或是與該處所的處置相關的,而該處置(包括售出、租出、許可佔用和准許佔用)是在首次佔用該處所前作出的首次處置,則該《規例》同樣適用,因此物業發展商亦可能會被視作供應商。

詳情請參閱以下指南:

 

氣體裝置及住宅式氣體用具

在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項目中的氣體裝置,須符合《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 的規定,而在香港進行的所有氣體裝置工程,均須由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進行,要求與常規建築項目一致。就在工地以外的工場(例如香港以外的工場)裝嵌於合成組件的氣體裝置,我們建議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應盡早與項目負責人、有關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承辦商和註冊氣體供應公司商議,建立和實行品質控制及監督系統,以確保在工場裝嵌、檢查和測試的氣體裝置具有良好工藝、品質及使用適當材料。

《氣體安全(雜項)規例》(第 51F 章)規定,任何進口以供在香港使用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須為已核准類型/型號,並附有 GU 標誌。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承辦商如欲在合成組件上預先裝嵌住宅式氣體用具,以供運往香港,可委聘已就該住宅式氣體用具所屬的特定品牌及型號獲機電署批准的進口商負責有關用具的進口。另外,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承辦商亦可自行根據《工作守則:氣體應用指南之五 – 住宅式氣體用具的批准》[PDF 格式 ( 1.56 MB )],向機電署申請批准進口某住宅式氣體用具。

詳情請參閱以下指南:

 

能源標籤訂明產品

《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 598 章)旨在方便市民挑選具能源效益的器具及提升市民對節約能源的意識。根據條例的規定,在本港供應的訂明產品須貼上能源標籤,讓消費者知悉有關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

組裝合成建築承辦商可向內地/海外供應商或製造商購買訂明產品,以裝嵌於合成組件上。進口及供應裝有訂明產品的合成組件的組裝合成建築承辦商,須向機電署提交有關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以便按其名稱獲編配能源標籤參考編號。另外,組裝合成建築承辦商也可向香港進口商(即其訂明產品已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獲編配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購買訂明產品,以裝嵌於合成組件上。所有持份者(包括進口商、承辦商、項目代理商、合成組件擁有人、私人發展商等)除非已確保某訂明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並附有能源標籤,否則不得供應該產品。

詳情請參閱以下指南:

 

成功採用組裝合成建築/機電裝備合成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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