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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主要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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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例》附表3阐释的「主要装修工程」共有两大类,包括:

      甲. 装修工程中加装或更换一项屋宇装备装置,而以一个单位或一个公用地方iii计算,工程涵盖的内部楼面面积i不少于500平方米ii。该项屋宇装备装置可以根据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 (注:
    1. 有关「内部楼面面积」的释义,请参阅《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2节。内部楼面面积应以每个单位或公用地方计算,而不应由多于一个单位或公用地方累计而成。
    2. 换言之,在内部楼面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公用地方进行的装修工程将不涵盖于「主要装修工程」的范围内。
    3. 有关「公用地方」的界定,请参阅《条例》附表3的附注(1)。)





      乙. 加装或更换「中央屋宇装备装置」iv的主要组件,包括:
    1. 额定值为400安培或以上的一组完整电路(注:「完整电路」包括开关及电缆,而非只是电缆或单一开关);或
    2. 一部冷却或供暖额定值为350千瓦或以上的单式组装空调机、热泵或冷水机(注:只包括单式组装空调机或冷水机,而非整个机组);或
    3. 一部升降机、自动梯或行人输送带的电动机驱动装置及机械驱动装置(注:不包括单一电动机驱动装置或机械驱动装置)。

    (注:
    ##iv. 「中央屋宇装备装置」指在订明建筑物内并非纯粹服务该建筑物的某个单位的屋宇装备装置。)

    甲类只适用于个别单位或公用地方,乙类则只适用于中央屋宇装备装置。乎合甲类或乙类,加上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表10.1左起第二及/或第三栏其中一项对应的条件,则会视为「主要装修工程」。此外,该表左起第二及/或第三栏所列出的每类「主要装修工程」,其对应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规定或段落已于同表右起第一及/或第二栏列出。有关详尽规定及条件,请参阅《条例》附表3《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的技术释义。如有需要,请向工程界的专业人士(例如:《条例》下的「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寻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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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条例》附表3,若装修工程在12个月内的不同阶段所涵盖的内部楼面面积累计不少于500平方米,则该装修工程仍会视为「主要装修工程」。有关详情请参阅《条例》附表3及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的技术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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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会。装修工程只会在涉及加装或更换屋宇装备装置时,才有机会,但并非必然被视为「主要装修工程」。有关详情请按此处及参阅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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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会。只有涉及加装或更换特定规模的屋宇装备装置,才会视为「主要装修工程」。事实上,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列明只有当一项装修工程涉及加装或更换下列其中一种屋宇装备装置,而其单位或公用地方涵盖的内部楼面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才会视为「主要装修工程」

      甲. 照明器的电路瓦数总和等于或超过3千瓦(例如:相等于200个15瓦特的悭电胆或超过90个长度为1.2米的标准T5荧光灯);
      乙. 送风机、单式组装空调机、可变冷冻剂流量系统、热泵及/或冷水的冷却 / 加热负荷功率总和等于或超过60千瓦(例如:相等于17部1.5匹空调机);或
      丙. 升降机、自动梯或乘客输送机的电动机驱动装置及机械驱动装置。

    有关详情请参阅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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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请浏览《条例》的网页,参阅「主要装修工程」的相关提示。在网页内,你亦可以找到与《条例》相关的有用资料,包括「主要装修工程」的法定要求。相反,如果装修工程在2012年9月20日或之前完成,则毋须强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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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据《条例》第17条第(3)款,当所有涉及「主要装修工程」的屋宇装备装置可供随时作其设计主要功能之用,则该工程视为经已完成。例如若工程涉及照明装置、电力装置及空调装置,而空调装置在最后完成安装,则空调装置可供随时正常运作之时,该工程便会视为完成。在实际情况下,若工程顾问或承建商发出完工证明书,则可把该证明书视为工程完工日期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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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一般情况下,就个别单位而言,并视乎完成「主要装修工程」之时,谁人正在占用或管有该单位而定,「负责人」为业主、租客或占用人。就公用地方或中央屋宇装备装置而言,「负责人」则为业主,即业主立案法团,若此团体不存在,则为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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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根据《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附表3及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 第10节表10.1,若工程涉及加装或更换照明器及涵盖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总内部楼面面积,加上涉及工程的照明器之电路瓦数总和超过3千瓦,并乎合表10.1左起第二及/或第三栏所阐释的任何一项对应的条件,则该项工程将会视为「主要装修工程」。此外,根据《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第2节关于「照明器」的释义,照明器应包括电灯、控制器(如照明器需由控制器操作)及用以装配及保护电灯的所有必需组件。

    就此个案而言,由于工程只涉及更换电灯或加装转换套件,因此不会视为「主要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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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关人士 须交付的文件
    有关单位/公用地方/中央屋宇装备装置的负责人 整份表格EE4、表格EE-SU、相关技术表格及证明文件的正本
    机电工程署 整份表格EE4、表格EE-SU、相关技术表格及证明文件的副本
    物业管理公司(如没有,则为建筑物拥有人) 只须表格EE4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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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只提供英文版本)
  11. 11.(只提供英文版本)
  12. 12.(只提供英文版本)
  13. 13.(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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