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概述

根據計劃,所有在選定地區 內或非選定地區內的,現有或新建的非住宅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而其淡水作蒸發式冷卻之用,須作為非住用途,根據(香港法例第 102 章)《水務設施條例》及(香港法例第 102A 章)《水務設施規例》,均可向水務署申請在他們的空調系統內使用水務設施的水作冷卻用途。

在 2023 年 10 月就本計劃完成最近一次的檢討後,已修訂申請參與計劃的要求。經修訂的要求由 2024 年 5 月 21 日起實施,並有六個月寬限期以採用 2016 年版本的計劃文件。

「淡水冷卻塔計劃」的規定及申請程序已詳列於「淡水冷卻塔計劃小冊子「淡水冷卻塔計劃申請流程圖」 [PDF 格式 (196KB)] 。請按此下載「淡水冷卻塔計劃」的相關刊物。

申請程序

  1. 計劃

    參與計劃的申請人須先查看樓宇是否位於選定地區 及向機電工程署提交申請表格(表格 EMSD EE CT1A 一式兩份,其中一份複印本交屋宇署)作初步評核。機電工程署會審核冷卻塔裝置的初步建議,並且將符合《淡水冷卻塔計劃小冊子》《淡水冷卻塔實務守則》最新訂定的要求的申請轉交水務署處理。申請人應把水管工程計劃表格 WWO542 提交水務監督。

    就非選定地區的建築物而言,申請人應把表格 EMSD EE CT1A 提交機電工程署,機電工程署隨後就淡水供應是否足夠徵詢水務署。

  2. 展開工程

    為冷卻塔裝置展開工程之前,申請人須提交冷卻塔裝置工程施工通知書(表格 EMSD EE CT1B )及載有安裝詳情的表格(表格 EMSD EE CT4 )。在獲得水務監督對水管工程計劃的接納後,申請人應把表格 WWO46 (第一及第二部份)提交水務監督,以申請展開冷卻塔裝置的水管工程。

  3. 裝置完成

    在裝置落成後,冷卻塔擁有人須向機電工程署提交:

    1. 表格 EMSD EE CT2B表格 EMSD EE CT3 ,以證明整個裝置已經全盤落成,並承諾會按計劃提供所需的操作資料及通報任何裝置的改動詳情,或
    2. 表格 EMSD EE CT2A (適用於階段性落成的裝置)及表格 EMSD EE CT3 ,以報告裝置已階段性落成,並申請特別安排暫置水錶供水,以及承諾負上由此而生的餘下有關責任,以供機電工程署登記。

    申請人及持牌水喉匠亦須向水務署申請檢查或處理接駁供水予冷卻塔設施事宜。

    如有關的冷卻塔裝置涉及建造支架,申請人亦須將建造支架的圖則提交屋宇署審批。

    在機電工程署完成登記及水務署完成及滿意巡查結果後,冷卻塔擁有人將獲准使用水務設施的水作冷卻塔用途。

  4. 保養及維修

    在批准裝置完成調試後,冷卻塔擁有人須保存每月在表格 EMSD EE CT3 上填寫冷卻塔的操作記錄,及每年提交年度審核報告予機電工程署。此外,當裝置詳情有所改動時,擁有人必須儘快以表格 EMSD EE CT1B表格 EMSD EE CT4 通知機電工程署。當裝置的擁有權有所改動時,經批准的冷卻塔裝置的現任擁有人及新任擁有人須提交表格 EMSD EE CT5 予機電工程署,以便更新有關紀錄。

 

遞交文件

申請人可選擇以印本或電子紀錄遞交表格至機電工程署作審批及登記。

無論郵遞文件或以數位多功能影音光碟或唯讀光碟方式提交的電子資訊,均應送交機電工程署「能源效益事務處」收。

郵遞

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 7 樓
機電工程署「能源效益事務處」

電郵

透過電子郵件提交的電子資訊應傳送至 info@emsd.gov.hk
《電子交易條例》第 11(2) 條規定根據法例提交電子資訊的方式及規格,詳情請瀏覽《供一般人士參考的說明資料》根據法例

網上註冊服務

申請人可透過「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網上註冊服務」和「智方便 + 」流動應用程式或電腦以電子表格進行「淡水冷卻塔計劃」申請服務。

申請表格

請按以下連結下載「淡水冷卻塔計劃」的最新表格。

表格編號用途[PDF 格式][DOC 格式]
( 05/2022 版)
EMSD EE CT1A 參與計劃申請書(初步評估) ( KB ) ( KB )
EMSD EE CT1B 冷卻塔裝置工程動工通知書 ( KB ) ( KB )
EMSD EE CT2A 冷卻塔裝置分階段落成通知書 ( KB ) ( KB )
EMSD EE CT2B 冷卻塔裝置落成通知書 ( KB ) ( KB )
EMSD EE CT3 冷卻塔裝置操作資料詳情摘要書(記錄由冷卻塔擁有人保存) ( KB ) ( KB )
EMSD EE CT4 冷卻塔裝置詳情書 ( KB ) ( KB )
EMSD EE CT5 冷卻塔裝置擁有權更改通知書 ( KB ) ( KB )

查詢

任何有關此淡水冷卻塔計劃的查詢,可在辦公時間致電機電工程署 3757 6156

 

常見問題

Q.1

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是否強制性規定?

A.1
淡水冷卻塔計劃屬自願參與性質,旨在確保冷卻塔的設計、安裝、調試、操作及維修符合《淡水冷卻塔實務守則》的要求。雖然本計劃屬自願性質,但參與計劃有助冷卻塔擁有人向水務監督申請許可,以供水至冷卻塔,而有關許可屬法定要求。

Q.2

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的冷卻塔擁有人有何責任?

A.2
冷卻塔擁有人應確保其冷卻塔獲妥善操作及維修,並使用表格 EMSD EE CT3 妥為保存有關記錄。他們亦應每年向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提交年度審核報告。

Q.3

如冷卻塔的擁有權有所變更,該如何處理?

A.3
就轉移核准冷卻塔裝置的擁有權而言,該裝置的現任擁有人及新任擁有人均應填寫通知書(表格 EMSD EE CT5 ),並提交機電署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Q.4

如我的大廈位於指定地區外,能否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

A.4
我們歡迎位於指定地區外的建築物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並會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以及就淡水供應是否足夠諮詢水務署,再作考慮。

Q.5

如我打算更換現有的冷卻塔,應提交哪份表格?

A.5
如涉及於原位更換現有冷卻塔,冷卻塔擁有人應在動工前把表格 EMSD EE CT1B表格 EMSD EE CT4 提交機電署,以供審批。
如涉及下列重大改動,冷卻塔擁有人應在動工前把表格 EMSD EE CT1A 提交機電署,以供審批:
  1. 更改冷卻塔數量;
  2. 更改冷卻塔位置;
  3. 影響建築物的公眾開放地區/開口/百葉窗板與冷卻塔進風口/排氣口之間距離的因素。

Q.6

何時提交冷卻塔的年度審核報告?

A.6
審核人員每年須向冷卻塔擁有人和機電署提交一份已簽署的正式年度審核報告。該報告應列明審核期,並於審核期完結後的三個月內提交機電署。《淡水冷卻塔實務守則 – 第二部:操作及維修》附錄 2F 載有冷卻塔系統獨立審核報告樣本,以供參考。

Q.7

負責擬備年度審核報告的審核人員的資格為何?

A.7
審核人員須為獨立人士,能勝任有關工作,在冷卻塔系統的操作和維修方面具備相關經驗,並擁有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屋宇裝備或機械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
  2. 持有屋宇裝備工程或機械工程或空調系統工程高級證書或以上學歷,以及具備最少五年有關操作及維修冷卻塔系統的經驗。

Q.8

如未能把所有泄放水再用作沖廁用途,該怎麼辦?

A.8
在某些地方(例如數據中心),沖廁用水需求甚小,一般不足以需要再用所有泄放水。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應向環境保護署申請排放牌照,詳情可參閱淡水冷卻塔計劃小冊子第 11 節。

Q.9

如我的冷卻塔沒有根據淡水冷卻塔計劃註冊,該怎麼辦?

A.9
申請人應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並為冷卻塔進行所需的補救工程,以符合《淡水冷卻塔實務守則》所訂明的要求及其他相關的法定要求。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申請人應考慮採用其他節能的冷卻系統。

Q.10

我是否需要就使用蒸發式冷凝器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

A.10
蒸發式冷凝器是淡水冷卻塔計劃下的其中一種冷卻塔。申請人應就使用蒸發式冷凝器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

Q.11

我準備提交表格 EMSD EE CT2B表格 EMSD EE CT3 ,但沒有適當水源可供進行冷卻塔的測試及調試工作,該怎麼辦?

A.11
如申請人未能物色適當水源以進行冷卻塔的測試及調試工作,他們應為有關工作申請臨時供水,詳情可參閱淡水冷卻塔計劃小冊子第 8.5 節。

Q.12

如淡水冷卻塔的供水來自其他水源(例如湖泊)而非水務署的水務設施,我是否需要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

A.12
我們建議用戶申請參與淡水冷卻塔計劃,以確保妥善維持冷卻塔的設計、操作及維修標準。

Q.13

淡水冷卻塔計劃是否只適用於空調系統?

A.13
除了空調系統外,淡水冷卻塔計劃亦適用於其他用途,例如工業用途、冷藏庫等。

Q.14

把冷卻塔的泄放水再用作沖廁用途是否恰當?

A.14
淡水冷卻塔計劃規定冷卻塔擁有人須提供適當的水處理和操作及維修服務,以維持冷卻水的水質標準。因此,把冷卻塔的泄放水再用作沖廁用途,做法恰當。

Q.15

當局有否就冷卻塔訂立能源效益要求?

A.15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 610 章)下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訂明了有關冷卻塔的能源效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