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项工程装置统称为「转移服务」(见附图)。「转移服务」的工作范畴不单包括与机电维修有关的工作,也包括相关的建筑配套工作。
「转移服务」的新工作安排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其过渡期最迟于2005年4月1日结束。此等安排适用于所有客户,唯医管局除外,因为建筑署会继续为医管局直属医院提供「转移服务」,直至2004年3月31日为止。
拨款安排
所有「转移服务」(包括相关的建筑配套工作) 继续由建筑署拨款进行。可是,由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按
「服务水平协议」或 「定期维修合约」向客户直接提供的维修服务,则继续由个别用户部门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最终,「转移服务」所涉及的维修保养责任与资金会转交给各用户部门。届时,各部门可选择继续聘用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来提供「转移服务」;或按照有关通告
(例:库务局通告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通告)发出之指引,聘用其他服务提供者。
对用户部门的好处
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承诺透过不断改善服务,务求为所有客户提供优质及物有所值的机电工程服务。兼且,在简化后的工作安排下,我们能提供更完善的一站式服务,令客户获得直接、快捷又可靠的服务。直至目前为止,新工作安排深受客户欢迎,整体成效令人满意。客户如有所需,可直接联络我们有关的业务单位或致电「中央故障报告中心」(热线电话:2333
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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