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制度旨在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 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操作及保養)規例》(第449B章) 所訂定的安全規格,規管在本港操作以供公眾使用的機動遊戲機。
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6條及第10條,機動遊戲機的擁有人在安裝有關設備之前,必須先取得機電工程署發出的「設計批准」,並於安裝後向機電工程署申請並取得「使用及操作許可證」,以及僱有主管人員,方可操作該機動遊戲機以供公眾人士使用。
本頁所載內容並不適用於小童機動遊戲機的申請,請按此查閱有關小童機動遊戲機使用及操作許可證的申請辦法。
許可證制度分為兩個階段,包括於進行安裝工程前須取得「設計批准」及在開放給公眾使用前須取得「使用及操作許可證」。以上申請須向機電工程署一般法例部提出。申請程序如下:
安裝工程必須在取得設計審批後方可展開。
如遞交的資料有所遺留,將可能延誤整個審批程序。有關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將獲發表格2 (設計批准),以供存照。表格內會列明機動遊戲機的地點編號,以供日後參考。
如機動遊戲機需要進行大型修改,使其設計與原來表格2所批核的設計有異,須於進行修改前,事先另行向本署申請。
如為嘉年華活動的移動式機動遊戲機進行申請,申請人請同時留意嘉年華活動的移動式機動遊戲機設計及操作補充條款 (只提供英文版) [PDF格式(76KB)]。
在收到申請後,機電工程署人員會在簽發表格5 (機動遊戲機使用及操作許可證) 前先對機動遊戲機進行視察。
電話 | 1823 (熱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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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577 4901 |
電郵 | glsd@emsd.gov.hk |
郵寄地址 | 機電工程署 一般法例部 香港 九龍 啟成街3號 |
請將申請遞交至以下辦事處:
地址 | 機電工程署 一般法例部 香港 九龍 啟成街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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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四: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6:00 星期五: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5: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電話 | 2808 3867 |
傳真 | 2577 4901 |
電郵 | glsd@emsd.gov.hk |
在進行任何安裝工程前,遊戲機擁有人須提交足夠的證明文件,證明遊戲機的工程設計適當,能夠應付運作期間可能出現與安全有關的問題。擁有人須向機電工程署提交設計文件,載列遊戲機的機械、電力和結構設計、安全規格和操作指示。設計文件須包括但不局限於下述各項:
遊戲機擁有人須委任一名注冊專業工程師核實及證明機動遊戲機設計的計算數據,以及就遊戲機的設計和建造進行解釋、澄清,並補充進一步的資料,以對在設計審批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如機動遊戲機曾經在本港或海外運作,則需向本署提交有關運作報告,以及在海外取得的檢測文件。
詳情請參閱「機動遊戲機實務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