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

背景

冷卻塔

部分海外個案顯示,淡水冷卻塔可以是傳播退伍軍人桿菌的源頭。使用未經妥善設計、安裝、操作和維修的淡水冷卻塔,會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為回應公眾對這些裝置可能引發退伍軍人病的潛在風險,自 2011 年起,機電署已引用(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內的規定,規管淡水冷卻塔的水質。

擁有人在操作和維修方面的責任

冷卻塔擁有人應確保冷卻塔的妥善操作及維修 [PDF 格式 (3.17MB)],包括水處理,以避免冷卻塔受污染及對公眾人士構成妨擾。

淡水冷卻塔操作及維修的良好作業為方便冷卻塔擁有人和物業管理公司妥善操作及維修淡水冷卻塔,機電署已製備了一輯短片 及一份規格樣本,以供他們在採購淡水冷卻塔操作及維修服務時參考:-

妥善設計和安裝的提示:

冷卻塔擁有人應遵循機電署編製的「淡水冷卻塔實務守則」妥善設計和安裝淡水冷卻塔,確保擬建冷卻塔的安裝地點合適和設計及安裝妥善,以預防退伍軍人病。冷卻塔擁有人應在擬建冷卻塔裝置的規劃/設計階段時,盡早申請參加淡水冷卻塔計劃。此外,冷卻塔擁有人亦應確保其冷卻塔裝置符合有關法例規定,例如《水務設施條例》及《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冷卻塔擁有人可參考水務署網頁切勿安裝違規淡水冷卻塔獲得更詳細資料。有關的宣傳單張 [PDF 格式 (133KB)] 及 海報 [PDF 格式 (93KB)],也可於該網頁下載。]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指與淡水冷卻塔有關的妨擾事故

如發現淡水冷卻塔的污穢程度或其狀況足以構成妨擾,或足以損害或危害健康,有關妨擾事故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循簡易程序處理。

機電署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獲授權下可採取的行動

機電署獲食環署署長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授權於 2011 年 1 月 24 日起生效後,可進入處所、抽取水樣本、進行測試。如機電署所抽取的水樣本的退伍軍人桿菌總濃度處於或超出每毫升 1 000 菌落,機電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冷卻塔擁有人在指定時限內,按淡水冷卻塔實務守則進行緊急消毒及水質重新測試,以達致減除妨擾。任何人如未能遵從《妨擾事故通知》的規定,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即屬違法。

檢查淡水冷卻塔

自 2011 年 4 月起,機電署已展開每年度抽樣及檢查淡水冷卻塔的水質。並視乎測試結果,按需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有關的淡水冷卻塔擁有人採取規管行動。

淡水冷卻塔水質檢測結果統計數字

請點擊這裡查看自 2011 年 4 月開始由機電署抽樣檢查的水質檢測結果和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採取的行動的統計數字。

查詢及投訴處理

機電署會處理有關冷卻塔維修欠妥或受污染及對公眾人士構成妨擾的查詢及投訴,並視乎調查結果,按需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採取規管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