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項工程裝置統稱為「轉移服務」(見附圖)。「轉移服務」的工作範疇不單包括與機電維修有關的工作,也包括相關的建築配套工作。
「轉移服務」的新工作安排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其過渡期最遲於2005年4月1日結束。此等安排適用於所有客戶,唯醫管局除外,因為建築署會繼續為醫管局直屬醫院提供「轉移服務」,直至2004年3月31日為止。
撥款安排
所有「轉移服務」(包括相關的建築配套工作) 繼續由建築署撥款進行。可是,由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按
「服務水平協議」或 「定期維修合約」向客戶直接提供的維修服務,則繼續由個別用戶部門支付有關的服務費用。
最終,「轉移服務」所涉及的維修保養責任與資金會轉交給各用戶部門。屆時,各部門可選擇繼續聘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來提供「轉移服務」;或按照有關通告
(例:庫務局通告或環境運輸及工務局通告)發出之指引,聘用其他服務提供者。
對用戶部門的好處
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承諾透過不斷改善服務,務求為所有客戶提供優質及物有所值的機電工程服務。兼且,在簡化後的工作安排下,我們能提供更完善的一站式服務,令客戶獲得直接、快捷又可靠的服務。直至目前為止,新工作安排深受客戶歡迎,整體成效令人滿意。客戶如有所需,可直接聯絡我們有關的業務單位或致電「中央故障報告中心」(熱線電話:2333
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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