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選購及使用電氣產品,有什麽一般安全須知? |
Q.2 | 我可怎樣舉報不安全電氣產品? |
Q.3 | 我可循什麽途徑得知電氣產品已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
Q.4 | 我怎樣得知一項電氣產品曾經從市面收回? |
Q.5 | 選購及使用機頂盒有什麽安全須知? |
Q.6 | 選購及使用聖誕燈飾有什麽安全須知? |
Q.7 | 清理破爛的熒光燈時,有何安全須知? |
A.1 | 在香港供應的電氣產品,並沒有預先批核註冊的要求。現時,機電工程署推行了自願註冊計劃,涵蓋二十四類家用電氣產品。有關產品的資料已上載至機電工程署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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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根據《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定,所有在香港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均須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
A.3 | 供應商必須確保其家用電氣產品符合《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指南》所詳述的最新安全標準。但這份目錄並非詳盡無遺,有關的標準制定組織也會不時修訂現時安全標準或出版新安全標準。如欲了解個別標準的涵蓋範圍及適用情況,請參閱有關當局印製的最新文本。有關標準制定組織的例子(只提供英文版)有國際電工委員會 (www.iec.ch) 、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委員會 (www.cenelec.eu) 及英國標準協會 (www.bsigroup.com) 。 |
A.4 | 根據規例,「訂明產品」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須為「認可核證團體」發出的 CB 測試證明書、批署證明書或測試報告、或由「認可製造商」發出的符合標準聲明。而「非訂明產品」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除可由「認可核證團體」或「認可製造商」簽發外,由產品製造商發出的符合標準聲明,亦可被接納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但必須附以有關安全證明書及/或測試報告,作為依據。 |
A.5 | 機電工程署歡迎家用電氣產品供應商參與該自願註冊計劃,請按這裡查看有關的註冊詳情和手續。 |
A.6 | 請按這裡獲取機電工程署的免費刋物。 |
A.7 | 請按這裡查看收回電氣產品的指引。 |
A.8 | 請按這裡查詢有關詳情及下載申請獲認可為認可核證團體的申請表。你也可查看現行的認可核證團體名單。 |
A.9 | 供應商可繼續供應符合現行電氣安全標準的電氣產品存貨,但供應商須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本署遞交有關已進口的電氣產品存貨資料作記錄。 |
A.10 | 所有在歐洲共同體國家銷售的產品,都需要附有「 CE 」標記才可銷售。「 CE 」標記是供應商聲稱其產品是根據歐洲國家的要求所製造之標記,其依據標準是歐洲標準 (EN) 。 EN 標準大致上等同 IEC 標準。 如生產商的產品是輸往歐洲國家銷售,該產品應已通過 EN 標準測試,取得測試所發出的相關「 CE 」證書。如該「 CE 」證書附有產品安全性(Low-Voltage Directive (LVD) ),在一般情況下(除「訂明產品」外),該產品會符合規例所訂明的適用安全規格,但不可直接視為法例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生產商可依據有關證書及測試報告,為其產品發出符合標準聲明,有關文件可被接納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
A.11 | 若對電磁場安全有任何查詢,供應商可 致電 2808 3100 與本署職員聯絡或參閱機電署網頁 家用電氣產品的電磁場安全標準。 |
A.12 | 查詢一般電氣產品安全問題,請透過以下途徑聯絡機電工程署: 電話: 1823 ; 傳真:2895 4929 ;或 電郵:epsd@emsd.gov.hk 。 |
A.1 | 請按這裡查看選購及使用電氣產品的安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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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要舉報不安全電氣產品,可透過以下途徑聯絡機電工程署: 電話: 1823 ; 傳真:2895 4929 ;或 電郵:epsd@emsd.gov.hk 。 |
A.3 | 機電工程署保存一份已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電氣產品名單,名單上的電氣產品是透過自願註冊計劃並經查證已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名單載有這些電氣產品的牌子及型號。 |
A.4 | 機電工程署保存一份曾從市面收回的電氣產品名單。 |
A.5 | 在香港售賣的機頂盒必須符合相關的國際安全標準。市民應選購附有產品資料(例如牌子、型號及額定電壓等)和設有符合安全規格的三脚插頭的機頂盒。使用時應確保機頂盒四周有足夠散熱空間。若發覺有異味或不正常聲響,應停止使用及拔出電源插頭。若將長時間不使用機頂盒,應關掉電源。 |
A.6 | 請按這裡查看有關選購及使用聖誕燈飾的安全須知[PDF 格式 (1.09MB)]。 |
A.7 |
雖然熒光燈含有非常微量的水銀,但如打破燈管,須謹慎處理。清理破爛的熒光燈時應留意以下安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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